司法考试行政法法条学习策略
发布日期:2011-03-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条自身的正误
法条的拟定,作为一种高度规范化的工作,其语言一般甚为简练,多数都能做到文通句顺,且无生僻字。因此,读通法条的字面含义对绝大部分考生来说,决不存在困难。真正的困难在于,从字面上读出来的法条含义是否就是它的确切意思呢?或者说,法条字面上所表达的东西能不能“当真”呢?这就未必了。在行政法上,出于两种原因,可能导致法条的字面含义与真实的制度面貌并不相符。原因之一,在于法的效力等级。行政法的渊源甚为丰富,上至宪法、下至规章,无所不包,但法条之间还有上下等级之分,下位法常因与上位法抵触而无效。复习过程中,常常会遇到一些规章层面的法条,其中某些规章的效力就值得怀疑。如有些部门规章甚至规定了复议受案范围、复议管辖等重大问题,则此等规定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便不得不令人生疑。应当说,司法考试所考察的法条层面,一般至行政法规为止,对于某些规章中的特殊规定,建议学员朋友们不宜深究。原因之二,在于立法技术问题。由于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晚,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水平也与其他部门法存在一定差距,且某些法律制定时间较早,难免由于立法技术上的差错而导致某些法条含义不确、“表里不一”。对于这些法条,必须努力探求真意,切忌不求甚解,望文生义,如若在复习中只知依照字面理解、记忆,则难免导致谬误,考生朋友对此切切不可执迷。
二、法条与理论的关系
行政法既是法条关系比较复杂的部门法,也是法条与理论高度融合的部门法。行政法的法条虽然繁杂多变,但实际上大多数法条均是在一定理论支配下所制定的。对于某些法条数量繁多、相互关系复杂的制度,其实只要透彻理解其背后的基本理论,多数问题均可迎刃而解。例如,有关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规定,其法条数量便甚为繁多,但实际上,只要考生彻底理解具体行政行为识别判断的原理,则即使对此等法条一字不知,对该问题也已几近全盘掌握了。所谓“一理通,百理通”,便是如此。说到底,如何识别法条的“是非”“真伪”,厘清法条间的相互关系,最后还是全靠扎实的理论功底作为准绳。
三、法条之间的关系
行政法法条之间的关系至为紧密,而近年来的司考试题,也十分注重将相互关联的法条综合于一道题目中复合考察。从最近两年的情况来看,以一道题目考察单一法条的情况,在行政法中已退居极少数地位,在去年更已是凤毛麟角、几近绝迹。因此,对于这些法条,切不能孤立掌握,必须反复对比、多向联系方能收融会贯通之功效。具体地讲,行政法法条间的关系主要有两种。一是修改关系,即后法修改前法的关系,这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若干解释》、《行政诉讼证据规定》三者的关系中,以及《国家赔偿法》及其十数部司法解释或单独批复的关系中表现最为明显,某些问题,若不看至最新规定,决不应贸然确信旧法所述为真。二是补充关系,即后法补充前法、下位法补充上位法的关系,这主要表现为行政争议法(主要是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行为法(以许可法最为明显)之间的补充关系,以及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间的补充关系。
正因为与其他许多部门法比较起来,行政法的法条具有如此特殊的属性,因此,建议考生朋友们在复习行政法的过程中,既要重视法条,又不能简单地拘泥于法条。只有通过反复辨析真意、梳理相互关系,并最终达到理论知识对法条文字的驾驭,才能称得上是真正的掌握。
有鉴于此,法律/教育网的老师们在备课过程中也高度注意这一问题。对于教学中的许多疑难之处,无不反复论辩、翻阅文献、仔细推敲,有时还需设法了解立法背景与意图,最终方敢定下结论,万万不敢草率疏忽、望文生义,以使谬种流传。否则,受人指责事小,误人“功名”事大,难免于心不安!
上面的文字,是我对如何复习行政法法条的一点看法,希望能够为考生朋友们提供一点参考,以便对行政法的法条建立一种理性、科学的看法。一句话,源于法条,而又高于法条,这应当可以概括这篇小文章的主要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