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解析(8)
发布日期:2011-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1、主犯
「第26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特征)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形式之一),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形式之:
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的实行犯)
★特别注意:“主犯”不是法定加重刑情节,如无特殊规定,应直接按照具体罪行所对应的法定刑处罚即可。
12、教唆犯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区别:A、不是起意犯;B、有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
「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为方法实行的犯罪,而不是教唆犯本身)
注意:
1、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
2、没有独立的教唆罪;
3、刑事责任的确定:首先,考虑起作用(主犯OR从犯),其次,考虑从重OR从宽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