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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解析(8)
发布日期:2011-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1、主犯

  「第26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特征)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形式之一),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形式之:

  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的实行犯)

  ★特别注意:“主犯”不是法定加重刑情节,如无特殊规定,应直接按照具体罪行所对应的法定刑处罚即可。

  12、教唆犯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区别:A、不是起意犯;B、有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

  「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为方法实行的犯罪,而不是教唆犯本身)

  注意:

  1、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

  2、没有独立的教唆罪;

  3、刑事责任的确定:首先,考虑起作用(主犯OR从犯),其次,考虑从重OR从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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