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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辅导:刑法总论重点法条详细解析(3)
发布日期:2010-03-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7、正当防卫

  「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应理解为故意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不包括轻伤害)、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防卫利益唯一)的暴力犯罪(起因条件),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第21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外)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全部)

  9、犯罪未遂的特征与处罚原则「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适当从宽处罚)

  「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注:时空上的区别:

  犯罪预备,只在预备阶段;

  犯罪未遂,只在实行阶段;

  犯罪中止,既可在预备阶段,也可在实行阶段。

  10、犯罪中止的特征及处罚原则「第24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形式1)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形式2)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损害有无是决定处罚的关键)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22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23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节 共同犯罪

  11、主犯

  「第26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特征)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形式之一),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97条」 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主犯形式之:

  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三、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要的实行犯)

  ★特别注意:“主犯”不是法定加重刑情节,如无特殊规定,应直接按照具体罪行所对应的法定刑处罚即可。

  12、教唆犯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区别:A、不是起意犯;B、有独立的罪名和法定刑)

  「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以教唆为方法实行的犯罪,而不是教唆犯本身)

  注意:

  1、教唆犯既可能是主犯、也可能是从犯,但不可能是胁从犯;

  2、没有独立的教唆罪;

  3、刑事责任的确定:首先,考虑起作用(主犯OR从犯),其次,考虑从重OR从宽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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