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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发布日期:2011-06-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李某某于2002年1月至2007年12月任某县林业局局长。2005年12月至2007年10月期间,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累计挪用公款460万元,现已全部归还。2009年4月底,李某某听说县纪委、县检察院组成联合办案组调查林业局的财务问题,即主动找到联合办案组中纪委监察局、检察机关的负责人员,交代其在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曾有过挪用公款的情形。相关人员嘱其回家,随时听候传唤。之后,李某某又找到县长,交代其任林业局局长期间,曾有过挪用公款的情形,同时表示愿意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组织任何处分。2009年5月6日,李某某接到检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随即被双规。期间,李某某如实交代其全部违法违纪挪用公款的行为。另据查明,李某某在从林业局调任审计局之后,有群众向其检举他人滥伐林木的事实。归案后,李某某将此事记起,并向办案单位进行检举。经县森林公安局查证,其检举内容属实,并已立案进行侦查。

【分歧】

双规期间检举他人举报的犯罪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立功。因为李某获得该立功线索是基于他之前所担任的林业局局长之职,故其举报不能构成立功。

另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立功。因为李某在获得该立功线索时已经调任至审计局其职务职责发生变化,故其不再具有查禁滥伐林木行为的职责。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立功,要从线索来源和是否查证属实二个方面来考虑。

1、李某某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是否能成立立功?

两高《意见》中关于立功的认定和处理中规定: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立功:(1)本人通过非法手段或非法途径获取的;(2)本人因原担任的查禁犯罪等职务获取的;(3)他人违反监管规定向犯罪分子提供的;(4)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提供的。

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法《意见》)中关于立功线索来源的具体认定中规定: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李某某获得立功线索是在其从林业局局长调任至审计局党组副书记后由群众向其提供举报的,此时其已不具有查禁滥伐林木犯罪的法定职务,那么对于其先前的林业局局长身份是否影响其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滥伐林木犯罪来说,此时仅作为一个普通公民,从另一个普通公民口中得知滥伐林木犯罪事实,可以认为该线索来源符合立功线索、材料来源的规定,不应因其获取前的身份而有所不同。故本案中,李某某通过正当途径、正当手段从非负查禁职务人员处获得该立功线索,不属于上述两个《意见》中的排除情况之列。

2、如何认定成立立功中的“查证属实”?

最高法《意见》中规定:根据被告人检举揭发破获的他人犯罪案件,如果已有审判结果,应当依据判决确认的事实认定是否查证属实;如果被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案件尚未进入审判程序,可以依据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是否查证属实。

两高《意见》中亦规定:审查是否构成立功,不仅要审查办案机关的说明材料,还要审查有关事实和证据以及与案件定性处罚相关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逮捕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起诉书或者判决书等。

可见,对被告人检举揭发的他人犯罪事实,若尚未进入审判程序的,如果有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认定其属实,可成立立功中所要求的查证属实。而侦查机关提供的书面查证情况应该包括立案决定书、侦查终结报告、逮捕决定书等相关文书。本案中,虽然李某某所提供的犯罪事实尚未进入审判程序,但是已有某县森林公安局关于李某某提供的犯罪线索侦查情况说明及立案决定书。故可认定李某某所提供的立功线索已得到查证属实。

综上,李某某的立功线索符合法律规定,且已经查证属实,其行为成立立功。

作者: 贾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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