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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
发布日期:2011-06-03    作者:杨振夏律师

应当准确把握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

编者 杨振夏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编者按:
目前,在全国各地公安司法机关打击集团或共同犯罪,存在一种现象,对涉及人数较多的共同犯罪,简单粗暴地一概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既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也不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既增加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成本,也增加了被告于被害人的诉累。本律师结合河南某地的一个案例,把其辩护词略加整理,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特征,阐述以下观点。

一、检察机关认定XXX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非法控制”与“重大影响”的特征。
(一)检查机关指控:
1、XXX的犯罪严重影响了XX县工业园区、“XXX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和XX村的基层政权建设,群众反映强烈,在XX县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2、该犯罪团伙为获取经济利益凭其恶名利用非法控制XX县工业园区地材供应市场、“XX市场”、XX村基层政权,多次在XX县工业园区、XX县XX等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破坏选举等犯罪;
3、XXX指示李某带领团伙蒙面持刀追砍他人,先后造成1人重伤、2人轻微伤,行为具有公开性、造成群众心理强制,严重影响工业园区、XX基层政权建设等等。
(二)其事实与相关证据。中共XX县XX办事处党工委和村民及工业园区有关企业对XXX在担任XX村长期间的所作所为证明如下:
1、XX党工委证明:XXX“中共党员,该同志自2010年元月份任XX村长至2011年4月期间,工作积极主动,在配合县园区征用XX村土地方面,经常深入一线,耐心细致做群众的思想工作,为园区建设和县涉及XX村重点大事的顺利推进做出了不懈努力。特此证明。中共XX党工委(章)2010.12.17”。(见附件一)
2、XX县XX技有限公司书面证明:“企业于09年入驻园区以来,得到了企业所在地城郊乡XX村的大力支持,特别是村主任XXX,为企业征用土地、基建项目做了大量细致工作,使得企业于2010年5月顺利运行。”(见附件二)
3、XX村组数十名村干部和村民代表联名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致信;“XX是我们大家真心选出的村干部,在工作这二、三年中,对我们村里各项工作作出了大量工作,对村里架电,做路和对园区入驻企业等工作,付出了很大心血,但由于年轻、工作办法欠缺正确经验,有些工作伤存了部分群众,农村工作不好办,我们大家也理解他,望检察院领导明察,给他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见附件三)
4、农村基层干部事实存在的工作作风:众所周知,农村基层干部为了尽快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与本村任务的工作过程中,往往不是采取耐心细致、说服等方法方式去组织、开展工作,经常采用突击性、运动性等方法方式进行的,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往往用简单、粗暴、恐吓、欺骗、强迫等方法方式,以求达到落实工作任务的目的;其行为往往造成情、理、法之间产生矛盾,违法但构不成犯罪;农村基层干部的这种做法的后果是上级单位对任务完成满意、在老百姓中引起误解甚至个别老百姓存有怨恨,农村基层干部落恶名。刘金的情况也是如此。
5、检查机关应当对园区其他企业做全面核查,确认XXX任职期间是否对企业造成危害。
6、检察机关应当对XXX与村支书XX关系何时恶化、XXX与举报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核查,确认是否XXX与其存在派系、利益关系之争、或者有夸大事实进行诬陷、以引起上级政府注意的倾向。
7、检察机关应当核查XXX与萌X、宁X、文X等人是否是同一居住地居民,是否各自经营,其认识过程中是否是为犯罪目的组织在一起。
8、检查机关指控XXX寻衅滋事罪等,往往是因为邻里纠纷、经济纠纷引起的且是纠纷的对方事先调起,XXX作为一个年轻人感情冲动是可以理解的,况且事后,XXX主动赔偿了对方的损失。按照《治安处罚法》属于不可处罚的行为,当然,XXX此种行为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申请人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存在事实证据不足,是错误的。其理由是:
检察机关的指控XXX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符合《刑法修正案八》和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12月15日印发的《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非法控制”、“重大影响”特征。
《纪要》对作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非法控制”、“重大影响”特征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谋求在一定地区范围内或者特定行业内形成一种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使正常的社会管理和行业管理制度不能得以运行,借以公然对抗主流社会。其表现是:
一是非法权威。逞强争霸、确立强势地位而实施故意的行为,树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权威,群众的安全感受到严重影响;
二是非法保护。多数企业不能正常经营、蒙受巨大损失,公司、企业的正常运行也要寻求该犯罪组织的非法保护;
三是严重破坏。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不能或者不敢管理、担心打击报复等,管理部门的职能受到严重破坏,无法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
如上所述,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与《纪要》规定,结合辩护人列举的上述事实与理由,XXX是如何通过犯罪给工业园区和XX市场的生产经营秩序造成巨大损失;如何给XX村的基层政权建设造成多大破坏;如何使政府及管理职能部门的职能受到严重破坏;群众如何反映强烈,是谁反映强烈,存在不存在派系、利益之争等等。从XX县检察院移送的案卷证据看,没有足够证据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XX县检察院未能严格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与《纪要》规定进行准确认定,未能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其认定XXX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纪要》的要求不符,况且,申请人已于2011年2月28日向XX县检察院提交了XX县XX办事处党工委等证明。所以,XX县检察院起诉所指控的,与事实严重不符。
二、检察机关认定XXX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性特征。
(一)检查机关指控:
1、在长期违法犯罪过程中逐渐形成以XXX为首,以萌X、宁X为骨干,文X等人为成员相对固定的犯罪组织;
2、XXX为了确立强势地位先后于2008年10月、2009年7月通过非法手段取得“XX岗副村长”、“代村长”职务,从而长期把持XX村基层政权;
3、XXX为担任村长职务多次到村支书家中实施恐吓、打砸在当地群众造成强烈反响。
(二)其事实与证据:
1、XXX与其他人基本是当地同地居民,很早就认识,除司机文X为XXX开车外,大部分人各自有各自的生意或者生活方式,偶尔几个自小在一起认识的伙伴在一起作出一些出格的事情来,但并不是以犯罪为目的。
2、XXX成为XX村村长是经过村民选举,是村民自治合法行为,不是通过恶名非法控制五里岗村基层政权。当然,并不排除在选举过程中发生有吃吃喝喝、拉拉扯扯现象,这种现象也是农村村民因法制意识淡薄而在广大农村选举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XXX作为一个农民也不可能超脱这种普遍农村社会现象。
3、检察机关应当查明XXX在被选举过程中是否用恐吓、打砸威胁村支书;村支书和相关证人是否存在利益、派系之争,其证言的可信度如何?当然,我们并不排除XXX当时作为一个年仅25岁的青年人言语不当问题;但是作为农村选举监督机关的各级政府机关及当地人大为何不认定XXX的XX村村长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得,而是在XXX与村支书因为拉沙问题发生争议之后,才出现群众举报与非法之说呢?

因此,申请人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的证据是不足、其指控是错误的。其理由是:
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与《纪要》对作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组织特征”明确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仅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而且组织结构较为稳定,并有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其表现是:
一是犯罪目的性:追求维护其组织的利益,是为了犯罪组织的安全、稳定、发展,最终实现其对一定区域或行业的非法控制;
二是核心成员稳定性:具有组织头目和对组织的运行、活动起着重要作用的骨干成员相对比较固定、联系紧密;
三是组织内部组织性、纪律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般经历了从普通犯罪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其间必定有一定的组织纪律、活动规律来保障组织自身的生存和发展;
四是内部分配机制:一般会有相对稳定的分配模式,组织成员的收入与各人在犯罪组织中的地位成正比;犯罪所得的分配既包括成员的工资、福利支出,也包括组织自身发展资金的支出。
由此可见,XX县检察院起诉所进行的指控,没有足够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刘金与其他人是否是以犯罪为目的勾结在一起,是否存在内部组织性、纪律性与内部分配机制等;检察机关也没有足够证据证明XXX恐吓、打砸、哄抢选票行为的存在,检察机关也没有足够证据认定XXX利用恶名长期把持XX村基层政权。XXX与萌X、宁X、文X等人都是当地农民,相互来往较多,各自有各自的生意,不是犯罪团伙或者犯罪集团。检察机关也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是如何形成以XXX为首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检察机关认定XXX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经济性特征。
(一)检察机关指控:
XXX利用XX村委会的名义私刻公章组建“XX村石雕管理委员会”,多次带领团伙成员采取恐吓、殴打、暴力相威胁等方法向石雕客户收取大量“管理费”、“治安费”,攫取的利益用于XXX个人挥霍及组织犯罪需要
(二)其事实与证据:
1、XX县XX道办事处曾在XX村向客户收取“管理费”之前发布公告、组织人员收取“管理费”等,后因石雕客户上访,街道办事处被迫放弃;但,街道办事处把此项权利下放给被占地村组,作为被占地的XX村自然不会放弃此项财源。
2、XX村委会为了收取所谓的“管理费”等,经过集体研究,决定组建“XX村石雕管理委员会”,并授权村长XXX雕刻公章一枚。
3、XXX作为村长委托几名人员向石雕客户收取“管理费”等,其收取的费用,大部分用于村委会招待村内架设电线、迎来送往等开支,极少部分才用于收取费用的管理人员的劳务费。
因此,申请人认为: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不足、其指控是错误的。其理由是:
按照《纪要》对作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经济特征”,的含义是:
其一、获取经济利益行为方式: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的手段主要是以暴力、威胁为手段;
其二、经济基础:所获经济利益足以支持黑社会组织生存、发展和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其三、经济目的:所获经济利益是用于犯罪组织和犯罪活动所需。
由此可见:XXX作为XX村委会村长,是所在村的法定代表人,在村委会集体研究后,以村委会名义刻制“XX村石雕管理委员会”印章,是行使村长、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的表现。检察机关指控XXX多次向石雕商户收取大量“管理费”、“治安费”,经计算仅有36000元,XXX供述所收取费用用于村委会征地吃喝招待,检查机关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该36000元有多少用于村委会吃喝招待,有多少用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开支,更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收取“管理费”的行为究竟是XX县XX办事处的安排还是村委会的集体研究决定后的集体行为。即便如此,该数额也不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规定的“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的”基本特征。
综上所述,XXX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但是,按照《刑法修正案八》与《纪要》的精神实质来看,不难得出,XXX构不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公安司法机关在打击犯罪,惩罚犯罪分子时,应当严格遵循《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目的,不能擅自扩大对某一罪名内涵的延伸,应当准确把握《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规定的四项基本特征:即组织性、非法控制性、经济性、危害性。其四个基本特征应当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只有准确把握住这四个基本特征,才能既准确打击犯罪,又不放纵犯罪分子;既能够保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不增加打击犯罪分子的成本。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打击,要防止扩大化、简单化的倾向,作为公安司法机关,特别是检察机关的检察官、人民法院的法官应当从职业法律人的职业道德与良心出发,坚决克服有罪推定的错误做法,做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冤不枉依法进行处理,既有利于使犯罪分子产生对法律的公平、公正一种敬畏,也有利于判决后的改造,其社会效益远远大于出于简单地惩罚犯罪分子目的的效应。
(本文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本人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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