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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名师杨秀清解读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1)
发布日期:2011-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为民事程序法中的重要内容,都具有学科知识体系性强、条理清晰的特点,因此,考生掌握其整个学科知识体系,尤其是整个知识体系建构的理论基础,是融会贯通、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基本知识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

  一、学科基本知识体系?

  (一)民事诉讼法的学科知识体系及其理论基础。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争议的基本方式,其解决的民事争议所具有的私权性质必然决定了在民事诉讼进行过程中,法院应当依法尊重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但是,由于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其权利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当事人处分权为有限处分权,即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那么,就涉及到如何衡量当事人的处分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只有经过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审查程序,并且经过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该处分行为才能产生应有的法律效果。由此可见,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有机结合就成为建构民事诉讼法整个学科知识体系的理论基础,考生以此为基点就可以将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贯穿起来,从而熟练地予以掌握。?

  1、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当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时,是否提起诉讼,由当事人处分。如果决定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必然涉及到民事诉讼的主管与管辖中的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制度、当事人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的确定与诉讼权利以及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当然,当事人起诉后,法院对起诉予以审查就必然涉及到特殊情形的处理以及不予受理的适用;另外,法院在审查起诉时还涉及到对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的区别。?

  2、诉讼请求的确定与审理体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的结合。?

  为充分实现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除了有权在诉讼的开始阶段决定如何提出诉讼请求以外,在诉讼中所确立的举证时限届满前,原告还有权决定是否变更与放弃诉讼请求,而被告则有权决定是否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诉。此外,在诉讼中,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决定是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参加本诉,同样,法院对当事人针对诉讼请求所为的诉讼行为也应当予以审查。在这一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到对诉的要素、种类与反诉的理解,以及法院对反诉和第三人参加之诉的处理问题,如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具体适用。此外,在处分权与审判权相结合确定诉讼请求后,则必然涉及到证据制度的运用,如证据的种类、证明对象、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的审查判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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