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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意识,不应当成为企业家的最后一堂课
发布日期:2011-05-28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风险意识---不应当成为企业家的最后一堂课
概 述 风险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既看不见也摸不到,但却令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它的存在。财产毁灭、人员伤亡、市场和企业的突然崩溃充分反映出真实世界的危险。尤其是全球化、信息化、现代化进程不断深入的当今社会,日益活跃的人流、物流、资本流、信息流,进一步加强了风险的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和不可控制性,人们越来越感到自己置身于一个充满风险的世界之中,一个前所未有的“高风险时代”已然到来。 不断加剧的竞争态势、日趋严苛的监管环境、海量信息的不断冲击和各类不确定因素的滋扰,使企业面临的风险陡然增加。我们看到,大量的企业因为风险应对不力而遭受灭顶之灾。本土企业如秦池、三株、三鹿,等等,企业家的豪言壮语犹在耳边,而企业却已轰然倒下;国际上的案例更是比比皆是,世通、安然、安达信、贝尔斯登,这些曾经辉煌的明星企业如今已成为人们心中“遗失的美好”。成立于1850年的雷曼兄弟,在经历美国内战、两次世界大战、经济大萧条、“9·11”事件后一直屹立不倒,然而就是这家被形容为“19命之猫”的企业,也可以在一夜之间破产并引发全球金融市场陷入危机,并最终在世界范围内演化为自1929年大萧条以来最严重的经济危机,充分印证了“100-1=0”的风险定律。 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承认,企业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安排,是法律创设的一种营利工具。如果没有法律规范和保障,企业的交易安全与自由、自身的生存与发展都是无法想象的。 法律乃双刃剑,既能用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成为追究自己违法责任的利器。尽管目前对企业法律风险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我们认为,企业法律风险可以说就是企业实施的行为(包括不作为)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面临经济损失甚至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其对企业不利时往往是刚性的、无情的。一旦法律风险变成现实的危险,轻则财产受损,重则牢狱加身。法律风险之毁灭性大于商业风险,其带来的结果不仅是商业性的,还有可能是致命性的,当法律风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法律障碍、法律危机时,企业、企业家往往为此付出难以估量、难以掌控的沉重代价。所以,法律风险意识,绝对不应当成为管理者决策失误或者犯罪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之后或者在锒铛入狱之后去补的最后一堂课。

法律风险首先来自于违法风险,这是法律风险中最常见的形式。违法风险有时发生在企业明知的情况下,是因为违法成本不高且企业又抱有侥幸心理;有时发生在企业规避法律明文规定的场合,大多是企业希望突破法律限制而通过绕道行驶、另辟蹊径获取更多利益;还有时发生在企业不知晓、不明了之时,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企业不愿付出研究、了解法律的成本或者企业忽视了“企业欲动、法律先行”的准则。
每位企业家、企业主都想通过经营企业的成功实现自己理想的人生境界,即达至人生的四大自由:时间自由、空间自由、财务自由和心灵自由。不可否认,没有企业的成功,就没有四大自由,但是,如果不法其道,即使企业成功,那也是暂时的。不少企业家创业之时,不惜艰苦奋斗、呕心沥血、披荆斩棘,终于成功了,名、利、地位全收,显赫一时,却突然有一天身败名裂,身陷囹圄,企业随之倾覆商海。这样的事例不胜枚举。然而,每一个这样令人扼腕的事例背后,无不与法律风险意识淡漠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有决定性关联。所以,较强的法制观念和有效的法律风险管理,毋庸置疑是企业家、企业主自身的基本素质和策略,同时也是其自身利益的保障,是促进企业利润增长,使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 随着世界经济的交融、科技特别是网络科技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不可阻挡,市场竞争暗涛汹涌、日趋激烈,新旧矛盾互相冲击,各种新生代因素层出不穷,并且呈现不确定和变动性特征,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规范问题越发凸显复杂和重要,“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的观念不断广泛地深入人心,经济社会对法治的需求更为迫切,法治社会的建立成为必然,“依法治国”已经纳入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有素质是因为有观念,人落后是因为观念落后。法制观念的强弱已经成为衡量一个人,特别是领导人、企业家素质高低的重要标志之一。“法治就是信誉和效益、法治就是稳健和发展、法治就是权益和保障”越来越成为更多具有远见卓识、高素质、高品位的企业家、领导人的共识,企业法律顾问越来越显得尤为重要。
第一部分:有关企业、企业家风险和法律风险的事例、表述 1,证券时报网08月30日讯 黄光裕案8月30日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人民币8亿元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黄光裕在狱中的公开信《我的道歉和感谢》动情地写道:“有不少正在创业的年轻人,曾经把我当成学习的榜样,但是我现在非常惭愧。请你们一定要吸取我的教训,只有遵纪守法,努力学习,完善自我,才能真正实现事业的成功!”,
2, 任何危机都不是随机出现的,它总是潜伏在没有风险意识的企业中。风险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不将风险当一回事。以未雨绸缪的态度看待企业,才能避免屋漏偏逢连夜雨的危机。微软之所以能雄霸天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具有强烈的危机意识,比尔·盖茨的一句名言是“微软离破产永远只有18个月”。
3,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福建分公司有关负责人指出,一些外贸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经营中往往只顾埋头做生意,无暇顾及整个经济环境的变迁。“次贷危机给我们的教训是,世界上不存在没有风险的客户……”。
4,安全阀预防,制度先行: 虽然“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防患于未然”才是解决危机的长久之道。明智的管理者总是能够建立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2008年9月23日东亚银行遭遇到“黑格比”挤兑风波,如果不是有章可循,恐怕就难以在48小时之内迅速平息。 一切都有条不紊。原来东亚中国在成立法人银行时就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其中第一项就是“挤兑事件”。
5,风险并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没有风险意识、不去发现风险和发现不了风险,不将风险当一回事。一个优质的企业应该深刻了解企业自身的弱点并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制度。以未雨绸缪的态度看待企业,才能避免雪上加霜的危机。 远迅咨询集团总裁孟凡宇对此深有体会,“我们在公司成立之初就建立了合伙人的退出机制。虽然到目前还没有一个合伙人退出,但是因为我们有过分拆的经历,就尤其关注这项制度。”孟凡宇总结出的合伙人退出机制是用失败的经验换来的。
6,科利华的企业策划和包装上应该是走在当时软件企业的前沿,因此也获得了很多成功。但是企业运作不等于资本运作,资本运作充满着诱惑和风险,资本市场可能让你盆满钵满,也可以让你血本无归。资本运作是冒险家所擅长,但是要管理企业却需要更多的细心经营,而不能充满冒险,否则很难走得远。
据宋朝弟身边的员工介绍,为了重组上市,宋朝弟当年没少懊悔,甚至还哭过。他这时才意识到,想在资本市场大玩一把的他,却被资本市场大玩了一把。缺乏足够的资信调查和法律论证、项目论证,大脑膨胀,使如此结果产生了足够的必然性。
当时科利华员工流动是相当厉害,很多员工从科利华出来以后,直接成为竞争对手。一开始没有人与之竞争不等于永远没有人与之竞争,忽视市场的竞争将会给自己带来致命的打击。实际表面,2001年科利华业绩的严重下降,与其竞争对手的崛起是分不开的。暴露出严重的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问题。

7,不能不令人警醒、更不能轻易遗忘的事例:

1), 来源:汇港通讯 [时间:2009-1-22 23:23:14]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对三鹿问题奶粉系列刑事案件中数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无期徒刑,再罚款2469万元人民币(下同),三鹿集团亦被判罚4937万元。据新华社22日电 1月22日,社会关注的三鹿系列刑事案件,分别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无极县人民法院等4个基层法院一审宣判,21名被告人被判刑。
2),2010年证券时报网08月30日讯 黄光裕案8月30日上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人民币8亿元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
3),腾讯财经讯 3月31日消息,今日上午,双汇集团在漯河市体育馆召开“双汇万人职工大会”,双汇集团董事长万隆称集团因“瘦肉精”事件的受损超过121亿元。“双汇万人职工大会”,万隆在会上再次致歉。不过,消费者对双汇似乎并不买账。网络调查显示,多数网友都认为对食品安全就应“零容忍”。双汇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咎由自取,对于不讲诚信、突破道德底线的无良企业,就应该让其垮掉。2011年04月01日02:26新京报:本报讯 (记者邢世伟)昨日,记者从最高检获悉,在河南“瘦肉精”事件被曝光后,截至目前,检察部门已经对12名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立案侦查。双汇应该承担三鹿那样的后果,企业经营要凭良心,不能黑心……湖南养殖户因添瘦肉精获刑……
4),健力宝原总裁张海出狱 因表现良好6年2次减刑2011年04月09日04:08大河网
2005年3月,张海由于涉嫌以做假账、虚假投资、虚增库存、虚增销售等方式挪用、抽走、转移、侵吞健力宝资金,被健力宝集团举报,后被立案调查。……张海2005年3月被佛山警方拘捕,后因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获刑10年。(注:2002年1月,健力宝集团由国有企业成功转制为股份制公司。)

有的企业家兄弟们在成功之时,可以说是八面玲珑,傲视群雄。他们“出事”之前,都认为自己“没事”;在被追究法律责任之前,都认为自己不是违法,即使违法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没人追究,不会承担法律责任。他们拒绝法律顾问的工作和建议,不知道法律顾问对自己是多么重要,有的可能还会抱怨法律顾问“多事”,不知道或者不相信法律顾问是在为他们清楚道路上的障碍,为他们筑建前进高速公路的保护网,让他们更快更安全地前进。他们不外乎以下几种心态:1,政府官员有我的靠山,我有保护伞。当今社会,权大于法,即使违法犯罪,有保护伞罩着,一般也没人查处;2,我财大气粗,有钱能使鬼推磨;3,我有政治地位,受法律保护;4,以上三种心态的几种或者全部的复合心态。
但是,万万没有想到,所谓的“靠山”其实根本不是“山”,很难靠得住。因为,权利是受监督、有期限的,因为人是易变动的因素,“靠山”本身都可能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而不自知,以至于受到法律的制裁,自身难保。所以,靠山、靠人不如靠自己。有的大企业家真可谓“财大气粗”,身价数以亿计,不能说没钱,但是,却没有“使鬼推磨”,反而“恶鬼缠身”,恶梦十数载,名利地位甚至人格尊严都化为乌有,情何以堪!!!
事实屡屡证明:无知和侥幸是导致灾难的根源,漠视和遗忘使人加速馳向深渊。
如果说“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那么,法律就是“诚信”的保障。

8,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管理:在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时,我们往往重视招聘、培训、考评、薪资等各个具体内容的操作,而忽视了其中的风险管理问题。其实,每个企业在人事管理中都可能遇到风险,如劳动合同的不完善、新政策引起员工不满、骨干突然离职等等,这些事件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转,甚至会对公司造成致命的打击。另外,法律关系不明往往隐藏重大法律风险。例如,张某在某广告企业跑业务,熟人关系,所以该企业并没有与张某以合同的形式明确法律关系。某日,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企业无法证明不是劳动关系,法院判其赔偿30多万元。这可是净利润损失。如果该企业事先与张某明确是居间合同关系、承揽合同关系或者是合作关系,都可能避免此项损失。 9,国际知名企业的风险意识
1)、英特尔公司原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安德鲁.葛洛夫有句名言叫“惧者生存”。这位世界信息产业巨子将其在位时取得的辉煌业绩归结于“惧者生存”四个字。
2)、海尔公司总裁张瑞敏在谈到海尔的发展时感叹地说,这些年来他的总体感觉可以用一个字来概括——“惧”。他对“惧”的诠释是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战战兢兢。他认为市场竞争太残酷了,只有居安思危的人才能在竞争中获胜。
3)、德国奔驰公司董事长埃沙德.路透的办公室里挂着一幅巨大的恐龙照片,照片下面写着这样一句警语:“在地球上消失了的不会适应变化的宠然大物比比皆是”。
4)、通用电气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韦尔奇说:“我们的公司是个了不起的组织,但是如果在未来不能适应时代的变化就将走向死亡。如果你想知道什么时侯达到最佳模式,回答是永远不会。”
5)、微软公司总裁比尔.盖茨说:“微软离破产永远只有18个月。”

警世钟:忧患意识长鸣。国外统计资料表明:在正常年份宣布破产的企业数量约占企业总数的1%。日本学术振兴会特别研究员清水刚通过研究发现,1896年到1982年的10次总资产排名前100家的上市公司中,企业平均寿命为25年。1983年壳牌石油公司的一项调查发现,1970年名列《财富》杂志500家大企业排行榜的公司,有1/3已经销声匿迹。据有关人士调查,世界500强中,每过10年就有1/3的企业消失。最近几年公布国内500强企业,每年淘汰率约20%,也就是说,每年约有1/5的500强企业从人们视野中消失。

根据美国损失控制协会对美国企业的统计,未设置风险管理系统的企业,70%在遭受巨灾后5年内会结束营业;对于已建立企业风险管理系统的企业而言,在面临损失事故时将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

10,有关我国民企老板的法律风险意识的报告:
有报告显示,有五成以上受访者认为,“老板支持不足”是企业风险防范的显著障碍,而发展较快的物流业,这一数字高达62%。超过80%的受访者认为,企业法务部地位不高、预算和人才资源不足。这一数字表明,重效益、轻风险的传统在中国民营企业中依然盛行不悖。

关于风险防范的寓言故事
之一 ——寒号鸟的故事
  传说有一种小鸟,叫寒号鸟。这种鸟与众鸟不同,它长着四只脚,两只光秃秃的肉翅膀,不会像一般的鸟那样飞行。
  夏天的时候,寒号鸟全身长满了绚丽的羽毛,样子十分美丽。寒号鸟骄傲得不得了,觉得自己是天底下最漂亮的鸟了,连凤凰也不能同自己相比。于是它整天摇晃着羽毛,到处走来走去,还洋洋得意地唱着:“凤凰不如我!凤凰不如我!”
  夏天过去了,秋天到来,鸟们都各自忙开了,它们有的开始结伴飞到南边,准备在那里度过温暖的冬天;有的留下来,就整天辛勤忙碌,积聚食物啦,修理窝巢啦,做好过冬的准备工作。只有寒号鸟,既没有飞到南方去的本领,又不愿辛勤劳动,仍然是整日东游西荡的,还在一个劲地到处炫耀自己身上漂亮的羽毛。
  冬天终于来了,天气寒冷极了,鸟们都归到自己温暖的窝巢里。这时的寒号鸟,身上漂亮的羽毛都脱落光了。夜间,它躲在石缝里,冻得浑身直哆嗦,它不停地叫着:“好冷啊,好冷啊,等到天亮了就造个窝啊!”等到天亮后,太阳出来了,温暖的阳光一照,寒号鸟又忘记了夜晚的寒冷,于是它又不停地唱着:“得过且过!得过且过!太阳下面暖和!太阳下面暖和!”
  寒号鸟就这样一天天地混着,过一天是一天,一直没能给自己造个窝。最后,它没能混过越来越冷的冬天,终于冻死在岩石缝里了。
启示:寒号鸟死在其既没有建设“遮风挡雨的窝”---避险体系,还得过且过。但有一点必须肯定,那就是寒号鸟在遇到寒冷时就会“号”叫,证明其神经系统是灵敏的、有效的。而我们有的企业管理者由于长期的惯性思维已经使之神经系统麻木,感觉不到“寒冷”,所以,连寒号鸟的“号叫”都没有,更没有建设风险防范系统的迫切感,或者不顾风险防范系统失灵,可以说是神经系统瘫痪。在风险来临之时,由于长期没有足够的法律风险意识,没有建设风险防范系统,所以没有风险预警,只能措手不及,疲于应付,甚至根本不堪一击。

关于风险防范的寓言故事
之二------被煮熟的青蛙
一项科学实验发现,将一只青蛙仍到开水里时,它的反应是立即一跳,跳出水中,重获生命;如果将青蛙放在冷水中,慢慢开始加温,青蛙觉得没有什么,也没有跳,很舒服,但水温达到80度时,青蛙的神经系统就崩溃了,他即使想往上跳,也无能为力了,最后只好被煮熟了。
启示:当企业目前生存状况还不错的时候,一定要预防各种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一定要有危机意识,千万不要像青蛙一样,只图享受一时的安逸,对正在发生的致命的危机却浑然不知,本来以为平静舒适的生活环境会天长地久,最后却死于非命。
关于风险防范的寓言故事
之三——“扁鹊三兄弟”的故事

魏文王曾问名医扁鹊:“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医术最好呢?”
扁鹊回答说:“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说:“我大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由于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只有我们家里的人才知道。我二哥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刚刚发作之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只在我们的村子里才小有名气。而我扁鹊治病,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看见的都是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来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他们以为我的医术最高明,因此名气响遍全国。”
文王连连点头称道:“你说得好极了。”
启示:虽说亡羊补牢,犹未晚矣,但是,事后补救,终究是要付出更大的代价。防范于未然,似乎更像是一句口号,真正有此意识的管理者在国内可谓“如数家珍”。 法律风险防范,其意义已经是不言而喻,而“扁鹊三兄弟”的故事更是对此最好的诠释。




第二部分:有关企业法律风险的调查研究
一、全国工商联将建立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机制

在屡屡目睹以德隆、格林柯尔为代表的大型民企因遭遇危机而几乎一夜崩塌之后,有“民营企业代言人”之称的全国工商联正式将“防范民企风险”提上日程,并从制度层面施以援手。2007年初,全国工商联发布的《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陆续到达各省、市、区工商联手中,并逐渐传达给千万民营企业。这是迄今为止,全国工商联从宏观上指导民营企业加强管理,出台的第一个专门文件。是针对目前民营企业尤其是一些大型民营企业危机频发的现象而制定的。

一)、《意见》出台背景
全国工商联对于民企危机的思考,贯穿于本轮宏观调控始终。早在2003年,在一次“纪念李海仓”(民企海鑫钢铁集团前董事长、原全国工商联副主席,2003年1月22日遭枪杀)的座谈会上,黄孟复即提出应认真思考如何防范大企业的危机。他说,近年来,不论国外国内还是国有私营,已看到许多起大企业倒闭、清盘的事例,看到无数中小企业、家庭和投资人的积蓄被卷进旋涡。
随后两年,在全国工商联举办的重要会议上,“民企风险”不断成为关键词。2004年11月,全国工商联牵头主办首届“中国企业发展安全高峰论坛”。2005年、2006年又连续举行大型民企首脑沙龙,主题均为“民营企业的风险防范与危机处理”。
但呼吁似乎并不能阻止国内民企危机频发的现实。两年间,铁本、德隆、托普、创维、格林柯尔、斯威特等大型民企相继“出事”。
“这引起了中共中央统战部、全国工商联的高度关注,中央统战部部长刘延东、黄孟复主席以及中央统战部副部长、全国工商联第一副主席胡德平多次批示。”孙晓华说。为落实批示精神,2006年上半年,全国工商联启动“民营企业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课题调研,牵头者为孙晓华。
“调研前后历时近半年。”孙说,其间,由全国工商联法律部、经济部人员组成的调研组踏访了11省市,“初步统计,有100多位企业家和法律界人士参与座谈。”
尽管浙江素有“民企大省”美誉,但与成就耀眼的民营经济如影随形的是,民企危机亦屡见不鲜。省工商联副会长郑明治在向早报记者罗列该省民企危机“症状”时,几乎每一条都能举出若干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这只是见诸媒体报道的一小部分”。
“由于机制建立尚需过程,我们决定参照国资委去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先出台一个类似指引。”孙晓华说。今年1月中旬,数易其稿后,《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出炉。 《意见》是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出台的,可以说是全国工商联长时间来关注民企危机的一个总结。


二)、寻找民企危机基因
国内法律风险防范和危机处理专家律师认为:如果用一个词来形容中国民企危机的现状,那就是“危机四伏”。然而,我国的民营企业对待突如其来的危机,却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正确的方法是树立“系统调理”的理念,对方方面面进行预防管理,这样才能堵住危机源头,或在危机来临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损害。
“从目前的形势看,民营经济虽然步入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也面临着风险和危机的高发期。”孙晓华说。做出上述判断的理由有三:首先是自身问题……;其次是国家法制环境越来越完善,既为民企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对规范经营提出更高要求,一些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和真正适应,还在按以往做法经营管理,“导致以前不算‘问题’的问题,现在成了‘问题’”;第三是包括消费者和企业员工在内的个体人的权益意识增强,一些企业因对主张权益重视不够、处置不当而产生的危机。
孙晓华说,“最终,我们将调研立足点放在总结能导致民企消亡的风险和危机上。”全国工商联的调研结果显示,目前民企面临的毁灭性打击有两个,一是企业家自身出问题,如被司法调查或被刑拘等;二是资金链断裂———“所看到和听到的企业命运发生逆转的事件,几乎都因此而致。”
尽管“危机四伏”,但民企在此方面的态度却令人担忧。危机管理意识都非常淡薄甚至根本就没有,更不用说预防或在危机来临之时有成熟的应对机制。其此前做过的调研显示,超过80%的企业是当危机来临的时候才仓皇应对,不得要领。
“危机发生后,企业往往采取的是消极的处理方式。”律师深有同感,表现在:速度缓慢,延误了处理时机;对待媒体不理性,把媒体当敌人;没有专门的危机管理小组和应对计划,“顾此失彼,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不愿承担责任,一味辩解,失去民心;对政府依赖心过重,总指望政府出头,或走向另一极端,不与政府积极沟通,没取得政府支持;心存侥幸,处理危机不彻底,埋下隐患。
民企“短命基因”就此播下。全国工商联公布的第一部《中国民营企业发展报告》蓝皮书显示,全国每年新生15万家民企,同时每年死亡10万多家,有60%的民企在5年内破产,平均寿命2.9年。即便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浙江,状况也不乐观。该省中小企业局上月发布的《2006年浙江中小企业发展报告》显示,浙江每天约有240家民营企业注册登记,但每天也有130家企业注销关闭,存活率仅45.83%。
“企业危机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发展和存亡,而且往往涉及民企整体形象,对民营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等也会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不过,无论是危机管理专家还是工商联内部人士,都认为《意见》最大的作用仍在于“强化或唤起民企危机意识”。危机越来越多,企业为此付出的成本越来越高,必然会自觉、主动地加强学习和规范。”
在危机预防环节,《意见》建议企业关注负债情况,以及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保持适当的负债率和一定的偿债能力,并保持一定的现金流。
对企业决策,《意见》建议,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主动了解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情况,特别是财税、金融、土地等宏观调控政策、重大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使投资经营活动符合规定和导向。
在《意见》中,全国工商联建议民企应建立两大机制:用于防范风险的危机预警机制和用于解决危机的应急处理机制。
对危机预警,《意见》认为主要包括3方面:信息收集、潜在危机评估和预报。针对不同监测对象,建立相应预警指标体系;最后,按预警指标各项标准,对企业经营、管理各种行为作出评估。
在突发危机的应急处理机制方面,《意见》建议,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和可能发生的危机类型制定处理预案,明确危机发生时的行动指南,并提出解决方式与步骤。“危机处理预案主要包括:处理机构、程序、危机调查的内容、危机处理的对策、危机沟通办法、企业权力分配和交接等。”

三)、重视“企业家危机”
“企业家自身出问题”是全国工商联在调研中发现的最主要的企业危机之一。“必须把‘企业家之罪’与‘企业之罪’分开。”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孙晓华认为,“在这方面,创维的案例值得民企学习。”
《意见》强调,民营企业家应特别注意防范因自身相关的问题而引发的危机,“应高度重视自身健康和生命安全、接班人培养和安排、家族人员股权和人事安排、决策方式和管理方式、避免涉嫌刑事犯罪等方面问题。”《意见》建议,防范因产权不清和股权结构不合理带来的潜在危机。

二、关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和传统法律顾问模式弊端的调查研究

一)、关于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的调查研究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律意义上的不确定性。包括直接的法律风险和间接的法律风险。直接的法律风险是指直接由于法律原因导致的、或者由于经营管理时缺乏法律支持而带来的各类企业风险,例如:企业决策判断缺乏法务支持而导致的决策风险、企业管理体系中合同管理、知识产权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管理人法律意识欠缺等而导致的管理风险等等;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不遵循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已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作法律可行性论证,项目运作缺少法定决策程序,难以识别保险单、票据、信用证诈骗,项目开发不作商标专利检索,项目合作及房地产业务中不审查土地合法性,不正当竞争给企业带来的身败名裂等等。 间接的法律风险是指非法律原因给企业带来的各种法律后果。例如:财务风险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经营失败后给股东带来的企业清算责任、企业决策在实施中不可抗力导致的经营失败给企业带来的民事赔偿以及法律纠纷。
2005年3月18日,国务院国资委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京召开了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国务院国资委黄淑和副主任在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保障和促进中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讲话,对国有重点企业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关于我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实证研究发现,企业内部管理中存在的诸多法律误区、盲点和法律管理上的缺失与漏洞,如上所述,给企业带来了潜在或已发生重大的经济损失。
据估算,深圳中小企业每年因法律防范不周而导致的损失数以亿计。而一项相关调查则显示:近八成中小企业未聘法律顾问。漠视法律服务的原因之一是很多企业认为法律顾问无需常备,属于“节流”的部分。而不少企业由于对法律顾问“节流”付出了数倍、甚至数百倍的代价。
调查显示,中小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包括法律纠纷在内的法律事务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35.3%的企业发生过聘用、续聘、辞退、解聘等行为;30.4%发生过起草、修改各类合同文书的行为;26.7%发生过审查各类合同合法性的行为;而政府部门办理的法律手续及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事务分别占到23.2%及21.2%。
   
通过调研及分析问卷统计结果表明,目前我国小企业法律风险仍然不可忽视。主要表现为:
  1、目前我国小企业法律风险现状堪忧,发案率高,执行率低,企业涉诉极为普遍。调 研统计的221家企业中有198家近三年发生过法律诉讼,174家企业发生债务拖欠,得到足额赔偿的企业仅33家。多年来法律风险是企业多种经营风险中最被忽视的一种风险。高发案率、高败诉率、低执行率、打赢官司拿不到钱的困扰,给企业经营带来釜底抽薪的损失。
  2、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设的漏洞与不完善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221家企业中已经制定有工作计划的企业仅35家,有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及综合合同管理机构的仅29家,有司法证据制度的企业仅57家,有工业产权管理制度的企业仅38家,2/3以上的企业存在防范法律风险的制度漏洞。
  3、企业法律培训存在空白与缺失。近三年来经常做一般法律培训的企业仅40家,占有效问卷企业的18.1%;从未做一般培训的企业有48家,占21.7%。而专业法律培训情况更差。经常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仅30家,从未做专业法律培训的企业有66家。
  4、企业内部业务流程的不合规性成为影响企业法律风险的因素。如在与外商合资或项目合作中不做或很少做专利检索的企业有159家,不做或很少做商标审查企业的有132家,接受对方财产抵押时不做或很少做抵押财产合法性审查的有88家,接受对方保证合同时不审查或很少审查对方签约人是否有权签约的企业有154家。上述不合规性,直接引发商标、专利、抵押无效、土地转让纠纷的高发案率。
  5、企业重大决策过程仍缺少法定程序。律师、法律顾问有重要地位并参与决策的企业仅56家,在投资和担保合同签署的程序方面必须由股东会、董事会或企业领导集体讨论的有108家,即所调查的企业中近一半企业在关于投资和担保这样重大问题上仍由董事长、总经理或厂长一人决定。
  6、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与国际惯例有极大差距。所调查企业中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148家,而在企业法律事务方面开支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48家,法律事务开支在30万元以上的企业仅13家。按国际惯例,企业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1%。但我国目前大多数小企业在法律事务方面的开支甚至连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一都不到,确实可以反映出这些企业对于法律事务的忽视或轻视,也从反面反映出这些企业频受法律风险伤害的原因。

我国加入WTO后,市场竞争白热化,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大,风险防范难度也越来越大。近几年以来,从顾雏军、张海、黄光裕、严介和等商界翘楚到德隆系、中航油、中储棉、中国银行等明星企业都大案频发,而达能“强购”娃哈哈一案,更使得国内工商界顿时风声鹤唳。原因何在?他们都撞到了法律风险的暗礁上,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已成企业、企业高管们急需补进的一课。否则,这一课就可能在企业沉没的海底或者牢狱去补,届时悔不当初已经于事无补。

二)、关于传统法律顾问模式弊端的调查研究
与自然风险、商业风险等其他风险不同,法律风险可控可防。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指企业建立的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估、控制、监控与化解的系统工程。但是,中国传统法律顾问模式,在服务内容、人员配置、服务形式和业务开拓等方面,都存在重大缺陷,无法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保驾护航,根本不适应企业发展的现实需要。比如: “娃哈哈达能事件”(可另行网上搜索了解)就影射出传统法律服务的弊端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该事件告诉我们,改变已经是迫在眉睫。
1、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由于律师没有具体的量化的工作目标,所以,律师往往缺乏责任心,“顾而不问”。一般律师不懂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的法律意见常常不适应企业的客观需要,很难帮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如果遇到职业道德差的律师,企业反而会增加额外的法律风险。
2、中国传统的法律顾问业务的开拓,往往不是依靠法律专业水准和敬业精神,而是靠关系、给回扣拓展业务。其实,恰恰是这个“关系”往往使企业陷入“潜规则”的网罗而不能自拔,反而增加了企业损失和法律风险。一旦陷入“潜规则”的泥潭,如果企业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企业维权便举步维艰,因为企业往往言而无据、有口难辩、有苦难言,往往成为难言之隐。这样的事例举不胜举。因为“潜规则”本身往往就是违规的,甚至是违法的。事实上,靠关系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往往并不会注重工作过程中必要的取证和防范,其法律专业实力和职业道德、人格尊严往往令人质疑。因为,他们的心思和时间都花在拉关系、应酬之上,“酒肉穿肠过”,“头大脖子粗”,血液含酒精量或者含油量过高,怎有时间、有精力、有清晰的头脑去专研业务?去提升和完善自己?他们甚至习惯于强颜欢笑、卑躬屈膝,丧失职业道德、法律原则和人格尊严以至于麻木不仁。这样的人只会给顾问单位及其管理者造成新的法律风险。当企业明白过来,往往已经为时已晚,只好打掉牙往肚里咽,满腔悲愤,只叹社会黑暗,有的甚至扬言要炸死法官、炸掉法院,却忘记了自己原来是“灰暗”甚至“黑暗”的制造者或者是共同犯。律师与司法机关或者司法工作人员勾结而形成的“关系案”、“潜规则”不利于建设健康的法制环境,不利于法制建设进程,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司法界这种反动、倒退、腐朽、病态的现象,早已为《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或其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行业规范所禁止,是现代法律人早就应当所摈弃、所抵制的。有的律师正是利用了当事人“畏官”“畏权”不“畏法”的淡薄的法律意识和不健康心里,与你接触,不突出自己的业务能力,而是有意识地或者暗示,让你知道甚至夸大其词地强调他与司法部门或者司法人员的关系,就可以在不知不觉中请君入瓮。之所以说“关系案”是陷阱或者泥潭,其实,道理很简单:如果您从“关系案”得到法外利益或者说非法利益,对方当事人必然不服,极可能提起上诉、申诉、上访、控告,从而引起一系列法律程序甚至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展开拉锯战,浪费很多珍贵的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社会资源。你不可能在任何程序、任何阶段都有关系,都“路路通”,也不会“关系通天”的,你以前的关系人可能已经因为“关心案”而受到纪律、法律追究甚至是刑事追究。如果是这样,你对他是否也是犯罪?相反,如果你没有或者不能从“关系案”得到法外利益,你又何必花钱花功夫制造“关系案”、“潜规则”?害己、害人、危害社会!怪不得有人说“中国人犯贱”。所以,正直的人格才是立身之本,成功之源。
3,传统的法律顾问模式下,缺乏建立系统的风险防范机制的工作内容。他们更多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小打小闹”、“临时抱佛脚”,往往不建立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通常就是对企业的法律问题和存在的风险进行一些细枝末节的“粉饰”,进行“参观”式的诊断,进行“领导视察”般法律指导,“蜻蜓点水”。这样的顾问形式,自然无法真正地预防和识别企业的风险,更无法真正地帮助企业化解风险。不能实现“防患于未然”、为企业保驾护航的目的
4,传统的法律顾问模式下,律师的“顾问”行为往往是被动的。当顾问单位面临爆发的实际法律风险时,才知道去寻求法律帮助,法律顾问往往扮演的是“消防员”或者“擦屁股纸”的角色,只等“救火”或者“擦屁股”。
5,传统的法律顾问模式下,收费模糊。在签订顾问合同时,律师常常对企业的人员情况、业务开展等等情况都不了解,律师和企业双方都不知道将来到底有多少事务需要用到律师,所以,对于顾问费的收取看人下菜,企业有钱就多要一些,企业没钱就少要一些,大律师多要一些,小律师少要一些。还互相心理不平衡,律师觉得钱少活多,企业觉钱多活少。
6、传统法律顾问模式下,律师往往单兵作战。传统法律顾问服务,一般都是一个企业请一名律师,企业方方面面的法律事务由律师一个人完成,这种情况下,律师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三、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的现实意义

法律风险是企业二十一世纪最大的风险。自国资委2003年3月成立以来到2004年底,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的法律纠纷案件达146起,涉及中央企业131家,直接涉案金额达199亿元,间接涉案金额已超过450亿元。法律风险防范对于企业、企业高管均有非凡意义: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主席符瑞德在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上,论述了构建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的意义,国际性律师事务所对建立现代法律风险管理制度意义也有一些论述。而我们我们认为,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社会和企业都迫切地需要构建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中国正处于社会急剧变化的社会转型阶段,其社会混乱程度不亚于春秋战国时期,并且整个社会氛围非常浮躁。在社会运行上,各种明规则和潜规则相互交错,使得社会情势错综复杂和瞬息万变,也使得各行各业都承受着不同的法律性风险和非法律性风险。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社会和企业都迫切地需要构建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2)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战略性的重要意义:
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它要求企业系统地评估其法律风险环境,并对每一类法律风险和该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的其他主要风险都制定一套法律风险战略管理并加以执行。把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管理方式,长期执行,从而形成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对公司企业的风险可以进行系统性的防范: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个系统工程,它是一张严密的法律风险防范网。首先,从公司“出生”开始到公司“死亡”终止,整个过程都对公司企业进行全程的法律风险防范,做到全程监控、时时监控;其次,构建公司项目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化解的系统风险防范机制,做到事事监控;再者,对公司每一项业务的风险系统地进行识别、规避、控制和化解,做到事事防范;同时,在人员方面,不仅公司高层要对法律风险防范有足够的重视和起到示范作用,还需要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风险防范培训,做到人人防范;并且,在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过程中,必然对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也就是说,构建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本身就是对企业的整个运行进行了一次次“规范整顿”,必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减少企业隐患。当然,企业可以选择防范的广度和深度。
(4)有效地防范企业、企业高管的刑事法律风险,是构建现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要内容。
近几年,富豪“落马”事件接连不断,纷纷上演。胡润榜被称为“杀猪榜”,众多富豪纷纷“见光死”。也许又是一个中国特色吧,中国富豪遭受“牢狱之灾”的比例非常高,世界罕见。对众多富豪而言,刑事风险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紧迫的现实危险。需要注意,中国的刑罚是世界上最严厉的,涉及死刑的罪名有70多个。一旦富豪、企业高管被刑事追究,常常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自由被剥夺、财产被没收,相关的任职资格被彻底剥夺掉,企业还会因此而破产、倒闭。可以说,刑事风险是最恐怖的风险。但令人遗憾的是,很多富豪、企业高管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根本没有意识到律师的作用,即使聘请律师,也是“赶时髦”、摆花瓶,聘请一些经济法的律师,聘请一些没有出庭经验的律师,根本起不到防范刑事风险的作用。在这点,中国的富豪们,企业和企业高管,也应当向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学习,聘请一些庭辩经验丰富、以刑事辩护见长的律师,不要“花瓶”律师,为自己切切实实地防范刑事风险,远离这人世间最恐怖的风险。
(5)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调前瞻性,强调防患于未然,重视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提高,以切实减轻企业的损失。
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是为了避免传统法律顾问的种种弊端,适应现代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而对企业法律服务的形式和内容进行重新构造和制度设置的产物,并最终替代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自然具有前瞻性;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强调防范于未然,它要求企业对法律风险环境进行系统地评估,要求对各种法律风险制定预防性措施和突发事件管理预案,要求制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尽一切努力预防法律风险,减少法律风险,预防诉讼,减少诉讼,以切实减少企业的损失。构建系统性的法律风险机制,实现提高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目的。
(6)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性和发展性。
我们主要通过对大案要案诉讼的理性反思,思考企业管理中的现实漏洞;通过对大量案件的系统研究,思考构建现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内容体系;通过对律师实务经验的理论总结,探讨现代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实施;通过同企业的全程互动,通过对西方发达国家法律风险防范经验的有效借鉴,完善和发展我们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通过多学科知识的融合,提高我们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深度和效用性。
(7)从中国企业的整体现状而言,中国企业是“短命多病”,企业平均寿命低,破产率高,利润率低,风险防御能力低,缺乏竞争力。这既说明了传统的法律顾问制度具有过多的弊端,适应不了企业实现需要,更说明了构建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具有客观的迫切性。
(8)从国际情势看,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迫切需要一个系统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首先,中国处于转型阶段,社会急剧变化,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剧;其次,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企业驾御市场的能力有限,可供企业借鉴的经验也不多,也使得企业面临的风险加大;再者,中国刚刚加入WTO不久,年轻的中国企业和企业家就要面临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直接竞争,压力骤加,使得中国企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别让法律风险成为中国企业失败的原因。构建现代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对中国经济的发展和中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具有不可置疑的积极作用。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一支专家保健医疗队,综合运用法律、经济、管理等多学科知识,经常对企业进行全方位的保健、预诊,防止企业“生病”,还经常对企业进行保健教育;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一个警察,经常监督、教育企业,防止企业违法、犯罪,更防止企业因犯罪而被“枪毙”;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就像战场上的“工兵”,把企业前进途中的“地雷”、“炸弹”事先清理走,让企业安全前行。
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也是中国当前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和法律服务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它必将取代传统法律顾问制度,成为中国企业必备的“战略防御武器”,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做大做强奠定坚实的法律保障的基础。


小结:
企业风险防范问题已经成为企业运营、发展必须要解决的重大问题。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撰文指出,“建立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是建立企业风险防范的重要内容。如果企业没有制度,无章可循,就会导致少数人随意操纵局面,使企业面临风险。加强风险管理就是要加强制度的建设,加强重大投资项目风险预警和防范等一系列的风险管理制度,强调以制度防范为基础,形成规范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环境”。

企业的任何经营行为,都会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行为。企业的任何风险,最终都会表现为法律风险。企业作为经济组织,与自然人一样,都是生活在法律编织出来的社会之中。企业的经营行为,在本质上表现为谋利行为,在形式上则通过法律行为而实现。对于潜在的法律纠纷,企业应当评估其可能以及将会对企业的影响,并作好防范准备,提前化解法律风险。法律纠纷的解决,应当取得专业法律人员的支持,准备有关的法律文件,制订详细的方案和步骤。法律纠纷解决不及时或者方法有误,必将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甚至难以预料的深远影响。
  
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不是要束缚员工、企业的手脚。恰恰相反,是促进员工、企业在可控的风险范围内大胆运作,在合法权限内大展身手,增强企业的赢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避免无谓的损失和潜在风险的演变转化直至失控状态的发生,将提高效益的可能性发挥到极致,这是内功和软实力,是一个企业体质强弱的重要标志。犹太人就特别懂得这个道理(可以学习犹太人经商、处世的圣经《塔木德》)。

每个企业由于所处发展阶段不同,因而面临的最大风险也存在差异。有的是战略风险问题,有的是经营风险问题,也有的是财务风险问题。但我国企业目前普遍面临的最大风险问题是法律法规的遵循风险,也就是合规性风险。它主要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满足法律、法规、规则要求,也没有遵循自己制定的标准,以及运作的行为准则,而造成企业面临着财务损失的风险或者声誉风险。

一位世界级管理大师曾说过,法律风险是企业二十一世纪最大的风险。没有危机意识,实际上是一种最危险的危机。没有防范危机的准备,往往被危机所湮灭。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懂得识别法律风险、控制法律风险、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是一个管理者应有的基本素质和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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