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合同法风险负担考点总结(4)
发布日期:2011-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2、交付的含义
风险转移采交付主义的理论基础是:风险控制的有效激励制度,货物在谁手中,谁就较容易保护货物,而谁就应承担货物风险。
所谓交付,指的是标的物的移转占有,在承认物权行为的国家,交付一般包含了所有权转移的意思,但按照我们国家的通说,所有权转移的意思已经包含在债权合同里,交付只是一个履行债务的事实行为。
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具有可分性,在一般情况下,交付是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但在很多情况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与风险转移时间是不一致的。如所有权保留买卖、不动产买卖,交付都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交付包括现实的交付和观念的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风险的转移不限于现实交付的情况。下面分别阐述:
(1)现实交付,简单的说就是将标的物直接转移对方控制、支配。不过其支配是否转移,通常依交易观念确定,例如自行车买卖,交付钥匙且该车已置于债权人可以领取的地点,就可以视为交付,这时风险发生转移。
不过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现实的交付还可以表现各种特殊的形态,例如当事人往往假借他人之手实行现实交付,根据相关理论以及《合同法》141、144、145条的规定,总结如下:
一是通过占有辅助人而交付,如债务人通过其雇员交付货物;
二为通过占有媒介而为交付,最典型就是通过第三人的运输(送交之债)履行,出卖人与承运人签定运输合同,买受人(收货人)依据运输合同的指定,取得标的物的占有返还请求权,标的物即移转于买受人间接占有,因此,货交第一承运人后,交付完成,风险也随之转移;
三是隔地交付的问题,即当事人虽约定采用第三人运输的方式交付货物,但当事人明确约定了交付地点的,则应遵循其意思,须在约定的地点交付后,风险才发生转移;
四是送货上门(赴偿之债)时,需在买受人的住所或指定的地点完成交付,风险才转移,因此时承运人是出卖人本人或其占有辅助人;
五是买受人自提(往取之债)货物时,出卖人的住所或由其指定的地点为交付地,于交付地交付完成后,风险转移;
六是路货买卖(标的物在运输途中)的场合,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