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合同法风险负担考点总结(1)
发布日期:2011-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风险负担概说
1、"风险"的概念
"风险"一词,在不同场合使用有不同的意义,如经济学意义上的风险是指"人们因对未来行为的决策及客观条件的不确定性而可能引起的后果与预定目标发生多种偏离的综合"。
2、"不可归责事由"的含义
要明确风险负担的含义,有一个关键词必须理解好,那就是何为"不可归责事由"?
《合同法》并没有对"不可归责"的含义作出明确规定,而其在分则231条中又使用了"不可归责"的字眼(该条直接借鉴了台湾民法435条)。
应当指出,"不可归责"这个词语在不同的制度背景下有不同的含义。近代民法最初以"过错"为合同责任的归责条件,那么不可归责就是指"没有过错"。但现代合同法已经完成了由"过错"责任向"严格责任"的转化,我国《合同法》107条也采纳了严格责任,所谓严格责任,是指除非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否则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考虑债务人有无过错。法|律教育网整理 《合同法》的法定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因此所谓的不可归责事由,就应当指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导致的不利状态。
值得注意的是:(1)严格责任并非贯穿于整个合同法,分则中的一些具体合同仍然遵循过错原则,这时"不可归责"仍然是"没有过错"的意思;(2)《合同法》231条(租赁合同的风险负担)使用的"不可归责"字眼,其含义也应当为"没有过错",这是因为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对标的物的妥善保管性质上属于附随义务,以过错为归责原则。
但在大陆法系的债法上,风险是指当事人一方的债务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之事由而不能履行,由此所产生的损害状态。它包括以下情况:
(1)给付风险(或称履行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而导致嗣后履行不能时,债权人能否请求重新给付;
(2)价金风险,即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而导致标的物灭失时,其价金之危险由谁负担;
所谓风险负担,顾名思义,即指上述风险应由谁来负担,换言之,就是将上述风险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进行分配。另外还有一个与风险负担相类似的概念"风险转移",其实二者并无太大差别,惟静态与动态不同角度考察而已。
笔者注意到,当前一些辅导班有将合同法上的"风险"与其他意义的"风险"混淆的倾向,例如,有考生问: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按照相关司法解释,此时车主不承担责任。某辅导班对此的解释是:"车辆即使未办理过户手续,其风险自交付时发生转移,因此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原车主对此不承担责任。"其结论固然没错,但不应把标的物侵权的后果理解为风险负担,这是由侵权行为制度解决的问题。在此特别提醒考生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