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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夫妻财产,能否重新分割财产?(上)
发布日期:2011-05-2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周立新(男)与吴跃(女)于1995年5月1日结婚。后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双方难以共同生活下去。2006年8月27日,妻子吴跃提出离婚。双方于2006年10月17日协议离婚,约定:一、婚生子小明归妻子抚养,丈夫周立新每月给付生活费400元,小明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由夫妻各分担一半,至小明能独立生活时为止;二、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共有财产具体分割如下:房屋一处归妻子吴跃所有,由吴跃一次性支付给周立新25万元;家具等日常生活用品归吴跃所有;丰田汽车一辆归丈夫周立新所有;建设银行存款12万元,由两人平分,各得6万元。

2007年初,吴跃发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立新用夫妻共同所有财产另外开户投资于股市,获利达20万元。吴跃找到周立新,主张这一部分财产自己也享有所有权,应当与周立新平分。而周立新却认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财产已经分割完毕,现在的20万元财产应当归自己所有。多次协商不成后,吴跃于2007年6月起诉至法院,认为协议离婚前周立新炒股所得为夫妻共有财产,·由于自己不知情,周立新未如实告知,对于周立新这一部分隐匿的财产,要求法院进行再次分割,由周立新支付自己人民币10万元。而周立新则辩称已与吴跃协议离婚,双方已经进行了离婚财产分割,不应再进行财产分割。

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周立新炒股所得是被告周立新和原告吴跃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收益,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离婚时,原告不知道该财产,被告又未如实陈述而且.还故意隐匿该财产,故原告有权要求再次分割这一财产,依照《婚姻法》第47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周立新付给原告吴跃人民币10万元。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离婚时一方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离婚后另一方是否有权请求二次分割的问题。

本案的判决要涉及以下问题的认定。首先,本案中,对于周立新以自己之名义开户的股票所得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我们知道,金融客户资金所有权采记名所有原则,即客户登记名称是谁,法律就承认谁对金融客户资金享有所有权。在本案中,被告周立新是金融客户资金的登记人,那么,被告周立新理所当然的是该20万元的所有者。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由于周立新开户的资金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立新和吴跃共有财产,基于这部分夫妻共有财产投资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当归夫妻共有。也就是说,妻子吴跃也是当然的财产共有人,所以对于本案中所涉及的20万元可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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