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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
案例二 |
案例三 |
案例四 |
案件 |
Boesch v. graff[32] |
Holiday v. Matheson[33] |
Griffin v. Keystone Mushuroom[34] |
Curtiss Aeroplane &Motor Corp. v. United Aircraft Engineering Corp. [35] |
主要案情 |
Graff在德国和美国均有某产品专利,Boesch在德国从Hecht(先用权人)处购得该专利产品,并将其进口到美国销售。 |
一项美国专利的权利人在英国将生产的该专利产品卖给一买主,该买主又将该产品卖给美国的进口商在美国销售。 |
Griffin在美国和意大利同时拥有堆肥机的专利权,Keystone从意大利独占许可人处购买了三台机器并将其进口至美国,一台自用,另两台售出。 |
Curtiss公司是数项美国和加拿大专利的专利权人,并在加拿大与英国政府签订了许可授予在加拿大制造、使用和销售专利发动机和飞机的独占权利。United Aircraft Engineering Corp向英国政府购买了上述飞机进口至美国销售。 |
条件 |
由先用权人在国外投放市场,美国专利权人权利没有穷竭。 |
由专利权人在国外投放市场,视为买主取得产品全部权利。 |
由独占许可人在外国投放市场,美国专利权没有耗尽。 |
专利权人的被许可人在国外投放产品。 |
结果 |
禁止平行进口。 |
允许平行进口。 |
禁止平行进口,但法官未判决赔偿,因为专利权人已在意大利获利 |
法官判定不侵权。这是一个例外判决,与案例四的结果不同。 |
案件 |
Centrafarm v. Sterling[37] |
Merck v. Stephar[38] |
Pharmon v. Hoechst[39] |
主要案情 |
Sterling公司在荷兰和英国均有同一种药品的专利,他在荷兰和英国均有子公司,两个子公司被授权制造该药品,但英国的价格是荷兰的一半。Centrafarm公司未经Sterling同意,从英国购买药品销售到荷兰。 |
Merck公司在荷兰有一种药品的专利。当时意大利不保护药品专利,Stephar公司购买Merck公司在意大利销售的该药品,并进口到荷兰。 |
Hoechst公司在荷兰有一种药品的专利。英国DDSA公司依据英国法取得该专利的强者许可,该许可不得转让,非独占且不得出口。DDSA公司将该药品卖给荷兰的Pharmon公司,打算在荷兰销售。 |
条件 |
同一发明在欧洲共同体内部进出口,并且已经首次销售 |
产品是从不能取得专利的国家出口,但是由专利权人投入市场 |
由强许可取得生产许可。 |
结果 |
可以平行进口,否则会分割共同体市场,限制成员之间的贸易。并且专利权人已经从首次销售中获利。 |
可以平行进口,法院认为专利权人决定在没有专利保护的国家销售其产品,应承担后果。专利权不能保证专利权人获得确定的利润。 |
禁止平行进口。强制许可并非专利权人自愿。并且禁止进口的权利与有无出口限制,有无许可费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