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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10月后住房装修擅拆承重墙最高可罚10万元
发布日期:2011-05-28    作者:李英俊律师
成都:10月后住房装修擅拆承重墙最高可罚10万元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表决通过,10月1日起施行
  家庭将阳台改成卧室、商铺增加夹层,今后都要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批准后才能执行。而挖地下室、拆除屋内承重墙的行为则将被明令禁止。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条例》,若擅将阳台改为卧室、改阳台增加客厅面积、私挖地下室……多种行为或将面临处罚。
  3类行为——先经过批准
  擅改阳台为卧室可罚5千
  根据该条例,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这3种行为时:凡涉及拆改房屋结构、增加夹层及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都应当向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标准书》后方可实施。
  若擅自进行上述行为,或未按批准方案施工,拒不改正的,普通住宅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非住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
  据此,如居民装修时擅自改阳台为卧室、把阳台纳入客厅面积、商铺擅建夹层……均有可能受到上述处罚。
  5类行为——已明令禁止
  拆承重墙最高可罚10万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5类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其中明确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法律咨询热线:13980790988成都房地产专业律师李英俊
(非四川地区案件请咨询本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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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
  据此,若私自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将被责令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属住宅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非住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封阳台等行为,也有可能因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了房屋使用荷载而被禁止。
  业主若用大理石花岗岩之类材料装饰地面,在装修之前,也需要咨询有资质的设计公司,计算出能够使用的范围和密度。
  5类情形——需要鉴定
  《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实施鉴定:
  1.房屋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
  2.房屋地基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构件有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等危险症状的;
  3.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裂缝、变形、不均匀沉降等,需继续使用的;
  4.因爆炸、火灾等造成房屋裂缝、变形等,需继续使用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鉴定的情况。
  上述情况,若拒不委托实施房屋安全鉴定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委托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强制鉴定,相关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天府早报记者 杨琴 实习生 江学文 刘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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