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拆掉承重墙 业主被判恢复原状
装修拆掉承重墙 业主被判恢复原状
博主注:物业公司何来诉权?物业公司行使诉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005年7月初,李女士家住房开始装修,期间将承重墙拆改成长约4米,高约1.9米的哑口。物业公司发现后立即口头通知其停止施工,要求其将拆改的承重墙恢复原状。但李女士没有听从物业公司的通知,而是继续拆改承重墙。无奈,华清物业公司暂停了水电供应。到了7月底的一天,李女士自备发电设备继续进行墙体拆改工程。华清物业公司将李女士的行为向海淀区建委上报,海淀区建委到小区制止其行为,李女士却闭门不见。7月28日,华清物业公司通过传真向李女士发出了停止拆改的书面函件。万般无奈的物业公司还曾打110报警。华清物业公司认为,李女士的行为已违反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违反了业主临时公约、装修协议的规定,给其他业主造成安全隐患。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女士将房屋的承重墙恢复原状,并由专业机构对其加固工程进行评定。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依照相关物业、建筑管理法规及本案业主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均明确规定和约定业主有维护小区公共权益、公共部位、设施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的义务,任何装修均不得影响楼宇的结构安全,因业主个人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的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本案中李女士所为,对上述规定明显违背、存在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物业公司对此不存在任何过错,物业公司提出的李女士违反“公约”及“协议”的约定、未得到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拆改承重墙,其应承担被其拆改承重墙的恢复原状的费用,应当予以支持。李女士虽在装修过程中就通的有关事宜向华清物业公司提出了书面申请,华清物业公司表示要求其提出设计方案,李女士在未提交任何设计方案又未经物业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拆改了其所购房屋的承重墙,影响了楼宇的结构安全,对其所居住的楼宇造成安全隐患,使公共权益受损,李女士应将其已打通的承重墙恢复原状。 据此,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李女士将其居住的房屋间的已打通的承重墙恢复原状,恢复费用由李女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