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军律师带您解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相比较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1999年制定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新办法有了较大变化,为方便各位网友理解《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内容,四川婚姻律师网刘军律师特为大家制作《律师带您解读<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供大家参考。为什么本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由国务院而不是像原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据国务院法制办一位负责人称,诉讼收费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标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起草工作,由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承办。 主要变化一:收费主体不再是法院从标题中我们不难看出,“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改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这一改变意味着,法院不是收费单位,国此不再是收费的主体。它强调司法资源是国家资源,当事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成本,不能全部由纳税人承担,因此打官司的当事人有义务要交纳费用。主要变化二:五个方面降低诉讼费新办法从5个方面降低了诉讼费交纳标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的4%下调为2.5%。 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的,原来是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收费,新办法改为只要不超过20万元的,都不用另行交纳费用。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而不是如原来按标的收费。这种改变,有利于降低“民告官”成本。 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主要变化三:“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被取消 与原来收费办法使用的“其他费用”、“实际支出费用”等容易引起歧义的概念不同,新办法的诉讼费交纳范围非常明确,只有三类: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申请费;三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法院指定出庭日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此外,新办法还规定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四种情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主要变化四:改为先执行后交费且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按照原来的收费办法,法院执行费必须由申请人先预交后执行。新办法调整了一下顺序,变为先执行后交费,而且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这有利于加大被执行人的责任,引导他们尽快履行义务,否则违法成本将加大。 从而有效地避免申请人交了钱拿不到执行款的情况。主要变化五:明确了“缓、减、免”的具体情形为了使困难群众能够打得起官司,新办法对司法救助制度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第44条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第45条、第46条和第47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当事人缓交、减交和免交诉讼费用的十几种具体情形。新办法还规定了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具体程序、法院作出缓交决定的时限等,如法院对于当事人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予批准,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主要变化六:法院收入支出不挂钩新办法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新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离婚诉讼费用比较:根据旧的诉讼费收费办法,离婚案件每件交纳10元至50元。在成都市及周边市区,法院在收取诉讼费方面,掌控是较为严格的,一般收费200元(包括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其它诉讼费150元)。其它地方个别法院违规多向当事人索要诉讼费用的情况主要体现为多收取其它诉讼费。另外,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新办法规定为,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没有其它弹性收费,降低了诉讼成本。四川婚姻(家庭)律师网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