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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纲要(三)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要件与后果(效果)

  从要件到后果[1]是民法规范的一个基本思路,所谓要件,就是能够产生法律关系的一个法律事实或者数个法律事实的结合;所谓后果,就是该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二者的关系是,具备什么样的法律要件,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行为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由法院作出判决,可以发生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再如,权利人怠于行使债权请求权达到法定期间,就会产生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的法律后果。在司法考试的命题中,“要件——后果”的相互关系是命题的重要素材,至少有以下几种命题的方式:

  1.给出一个法律事实,要求作出法律关系的判断,例如:

  「例1.1」[2]甲将300册藏书送给乙,并约定乙不得转让给第三人,否则甲有权收回藏书。其后甲向乙交付了300册藏书。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6题,单选)

  A.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B.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无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C.甲与乙的赠与合同为附条件的合同,乙不能取得藏书的所有权

  D.甲与乙的赠与合同有效,乙取得了藏书的所有权

  2.给出一个法律关系,要求反推法律事实,例如:

  「例1.2」[3]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销售中被查出大量欺诈消费者的事实。下列哪些情形中,买受人可以请求该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该公司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09年试卷三第58题,多选)

  A.该公司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

  B.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C.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的事实

  D.该公司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事实

  3.给出一个法律事实,考查可能产生的多个法律关系,例如:

  「例1.3」[4] 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09年试卷三第59题,多选) 法|律教育网整理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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