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纲要(二)
发布日期:2011-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物权法总论
物权法总论首先要对物权的客体——物作出界定,物是能满足人的需要并为人能够支配的物体或者自然力。物的不同分类有着不同的法律意义,和具体的物权或者债权有着相关的联系。然后,物权法总论对物权的特征、效力和类型进行介绍,这是对物权的一个静态的介绍;物权变动是物权法总论中最重要的部分,从动态的角度描述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基于物权属于绝对权的特点,物权变动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所产生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保护交易安全的作用。任何权利都需要救济,物权法体现对物权救济的制度是物权请求权,具体包括确认物权、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以上就是物权法总论的全部内容,是对所有权、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等各项具体物权共性的一个概括。
3.债法总论
虽然关于司法考试的各种民法教材中都没有使用“债法总论”这一概念,但是,债法总论却是确确实实存在着的,比如,法学大师史尚宽的“民法全书”就包括《债法总论》一册。该书序言曰:民法为众 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所谓的“债之通则”具体包括债的概念、要素、发生原因、分类、债的履行、债的保全、债的移转、债的消灭等。债法总论涵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大部分,这四部分的内容都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属于每年必考的内容。
4.合同法总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包括总则和分则两部分,总则共有八章,分别是: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法|律教育网整理 以上八章适用于分则的各种有名合同以及没有规定在《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而且,在司法考试中,考点更多地集中于总则,对于分则,除了买卖合同,其他的有名合同都无法享受到每年必考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