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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服务期的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24    作者:杨振夏律师
 劳动者服务期的有关规定                              编者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振夏
  主要是: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2、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对已经履行部分服务期限的,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4、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对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则无权要求劳动者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使用人单位单方面声称已经提供培训费用,但不能提供相应的支付凭证,也不能要求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6、劳动者在服务期内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是,如果劳动者因下列违纪等重大过错行为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依照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
       (本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写而成,未经本人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本人将保留法律追究的权利。)
                                                    河南青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振夏
                                                             完成于河南南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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