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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刑事审判
发布日期:2011-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摘要】: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前刑事理论界和实务界非常关注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科学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鉴于此,为加强刑事审判中宽严相济政策的应用性研究,本文试图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和历史渊源进行解读;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进行探讨;对刑事审判中如何具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方略进行分析。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集中论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涵及历史来源渊源。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指宽大和宽缓;“严”指严格、严厉和严肃;“济”则含有救济、协调和结合之意。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对我们国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继承与发展,是对“严打”政策的警醒与反思基础上而形成的,理应成为当前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基本刑事政策。

第二部分,讲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该始终坚持刑法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宽和严都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展开来的,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限,不能脱离法律规范、也不能脱离法律的底线和标准讲宽与严的问题。

第三部分,重点探讨在刑事审判中如何做到宽严相济。分析如何总体把握刑事司法趋于宽缓的趋势,以及在此政策指导下,刑事审判的具体措施。全文共计8623字。

【关键词】: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 刑事审判

宽严相济是现阶段我们国家实行的基本刑事政策,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对缓解社会冲突、防止和减少社会对立、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意义,而且必将对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全面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念无疑是使之得以正确实施的前提条件。

一、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与历史渊源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内涵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通过对“宽”、“严”和“济”这三个关键词进行分析,从而揭示其基本蕴含。

1、宽:是指宽大、宽缓,即对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尽可能依法采取宽大、轻缓的惩罚手段,包括该轻而轻和该重而轻。该轻而轻,是罪刑均衡原则的题中之义,也合乎刑法公正的要求。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本来就应当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该重而轻,是指所犯罪行较重,但被告人具有坦白、自首或者立功等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宥,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该重而轻,体现了刑法对于犯罪人的感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

2、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这里的严格是指该作为犯罪处理的一定要作为犯罪处理,该受到刑罚处罚的一定要受到刑罚处罚。严厉主要是指在法定幅度以内比以往判处更重的刑罚。严肃是指司法活动循法而治,不徇私情。这主要是针对特定时期内比较突出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活动,集中力量坚决依法打击。

3、济:则含有救济、协调和结合之意,即在适用刑法时,应根据社会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既不能宽大无边或严厉过苛,也不能时宽时严,宽严失当。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

1、中国古代“宽猛相济”的刑事思想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思想渊源于中国古代的“宽猛相济”的思想。《左传·昭公二十年》记载:“郑国子产有疾,谓子大叔曰:‘我死,子必为政。唯有德者能以宽服民,其次莫如猛。夫火烈,民望而畏之,故鲜死焉。水懦弱,民狎而玩之,则多死焉。故宽难。’疾数月而卒。大叔为政,不忍猛而宽。郑国多盗,取人于萑苻之泽。大叔悔之,曰‘吾早从夫子,不及此。’兴徒兵以攻萑苻之盗,尽杀之。盗少止。”①殷政宽厚,而周政礼烦政苛,故孔子祖述尧舜,守周礼宪章文武之缜密制度,取殷商至上古之宽大精神②。后世发展为指导历代统治者执政的宽猛相济思想。孔子曾曰:“善哉!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以猛。猛则民残,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政是以和” ③。 可见,在孔子看来,“宽猛相济”方能实现“政和”。我国历史上的刑罚思想源远流长,历代统治者奉行“外儒内法”,但为维护统治地位长期以来奉行重刑传统。历代宽猛相济的刑事思想为当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了观念基础。

2、近现代“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建国初期,为了肃清反革命分子,毛泽东同志明确提出“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④。1956年9月,党的八大提出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一贯地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这是首次明确提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⑤。1979年《刑法》第1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据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制定。”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上升为立法根据。在司法实践中,该政策也改造、挽救大多数犯罪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自从上世纪80年代实行“严打”的刑事政策以来,这一基本刑事政策差不多就被遗忘。二十多年来“严打”的实践证明,重刑主义所追求的遏止和减少犯罪的预期目标并没有实现,相反,“严打”的负面效应却日益凸显。因此,为了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宏伟目标,在总结“严打”刑事政策的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在新时期发展和完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思想的指导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运而生。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遂正式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力图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前提下,积极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尽可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至此,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正式让位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相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出背景是不同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在对“严打”政策进行反思的基础上提出的,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与发展,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在哲学基础上,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都强调报复与功利,但“宽严相济”则是“宽”在前,“严”在后,功利在报复之前,重点在“宽”上,更多体现了现代刑罚的目的主义与教育主义。第二,在历史基础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来自于军事实践,而宽严相济来源于现代刑事政策科学原理,是对建国后犯罪态势发展与犯罪规律研究的结果,是犯罪控制论对刑罚机制进行协调获得的结论。第三,在指导思想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与计划经济和社会的高度组织化相适应,而宽严相济要求建立的是一种和谐、动态的社会稳定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组织高度发展相适应。第四,在基本内容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内容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更为宽泛,覆盖刑事法各环节,不限于刑事实体法的范畴,并对过时的内容有所改变。第五,在改革方向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推动犯罪化、重刑化和监禁化,而宽严相济则致力于推动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监禁化,要求对轻罪、偶犯、初犯、过失犯、未成年人犯从宽处理,讲究刑罚的谦抑性,不轻易动用刑罚。因此,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非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翻版,而是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型刑事政策,实质要义在呼唤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的“宽和”⑦。这种趋势可以称之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是宽严相济政策的界限。根据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宽和严都是在罪刑法定的基础上展开来的,无论是从宽还是从严,都只能以现行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为限,不能脱离法律规范讲宽与严的问题。贯彻宽严相济政策,虽然主要强调“宽”,这是必要的,但这个“宽”是有范围的,要有个“度”,这个“度”就是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各种实体标准、程序规范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一定要在这个范围之内,超越了这个范围就是法外开恩或者是法外施暴,就是违法办案,不符合宽严相济政策的宗旨。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事司法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底线和标准,也是宽严相济政策对刑事司法的一个具体而又较高的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对犯罪分子量刑时,应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大小相适应,是表明犯罪与刑罚之间相互关系的一个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不仅要求考虑犯罪行为的客观危害性,而且要求考虑犯罪人的人格特征方面的主观危险性的大小,将责任与预防作一体化的考量⑧。宽严相济政策正是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主观恶性的特点等方面为参考进行宽严相济,做到有宽有严,宽严适中,良性互动,即不能宽到法外施恩,也不能严到法外施暴。只有把对这个宽严结合的尺度把握好,才能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才能真正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三、在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刑事审判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司法的公司高效,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笔者认为,应从如下方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总体把握刑事司法趋于宽缓的趋势

当前由社会对抗性矛盾引发的危害国家政权、破坏社会安全的刑事犯罪虽然时有发生,但是相对于由社会非对抗性矛盾引发的刑事犯罪还是少数。当前除了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矛盾引发的犯罪占了很大比例外,因下岗失业、劳动争议、生活贫困、管理冲突等而引发的刑事犯罪同样为数不少。发生这些犯罪,与社会矛盾的积累有关,与社会管理不善、分配不公有关。如果我们在刑事司法中一味强调严惩重判,那么很难达到使犯罪人服罪的法律效果,也很难达到使有关矛盾冲突缓解的社会效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相对宽缓裁处因非对抗性矛盾引发发的刑事犯罪,就是考虑到当前犯罪原因的复杂性,着眼于消解社会怨恨和对抗情绪,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而当我们把和谐社会作为整个社会建构的基本价值取向时,刑事政策的理念也应重新定位,把应然意义上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转化为实然意义上的真正的宽严相济。

1、树立正确的犯罪观,确定刑事审判的目的与任务

众所周知,犯罪是客观存在的,也是不能消灭的。基于犯罪客观存在犯罪观,刑罚的目的不能确定为消灭犯罪,而应是预防与控制,刑事审判的目的与任务,也不是为了消灭犯罪,而是最大限度地预防与控制犯罪,惩罚与改造罪犯。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建立在犯罪不仅不能消灭反而会长期存在的犯罪观基础上的,从而要求我们科学地认识犯罪,正确地作出反犯罪的战略与策略,最大限度地预防与控制犯罪,惩罚与改造罪犯,将犯罪控制在和谐社会所能容忍的最低限度,保证社会可持续地健康发展。

2、坚持刑事审判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

这是从价值取向和发展方向上对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的要求。第一,注重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把握法律适用的法律效果,更要关注法律运用的社会效果。从和谐司法的角度出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目标,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树立正确的司法权威观,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提供司法保障、实现社会效益的立足点。第二,注重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司法公正是刑事司法的起点与底线。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必须把司法公正放在首位。改革司法应在底线公正的前提下推进,比如行刑人道化不能赋予罪犯超越正常人的权利,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不能忽视刑事被害人的权利,等等。司法效率、司法能力是宽严相济的另一目标。司法改革应趋向于能力建设与效率提升,趋向于迅速地化解纠纷、解决矛盾,恢复社会秩序。

3、理解宽严相济重点在于“宽严有度”

认识宽严相济,必须把握宽和严两个方面。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济则包括救济、协调和结合。宽与严存在辩证关系,该严则严,该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宽以济严、严以济宽的基本要求应是:轻罪案件以宽为主、济之以严,包括非犯罪化处理、非刑罚化处理、非监禁刑的适用、从轻减轻乃至免除处罚、减刑假释的适用;重罪案件以严为主、济之以宽,包括刑事法网的严密,也包括刑罚的严厉。实践中应做到:一是当严则严,严而有度。包括严密法网、严厉惩罚、严格程序。对具有社会对抗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的案件,必须予以严厉惩处。二是当宽则宽,宽而有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轻微刑事案件等应坚持从宽处理。三是宽严相济,促进和谐。宽有节而严有度,本身就意味着“相济”。既不能“宽纵无边”;也不能“一律从严”。宽严相济必须尊重罪刑法定原则,坚持刑法调控的“度”。

(二)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探讨

1、要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要有所区别

在刑事诉讼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有别与成年人犯罪的审理形式,要在诉讼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在监护人的陪护下接受有教育意义的审理活动,使未成年人能够在教与审的过程中认识自己的罪行危害,使之认罪、悔罪,重新做人。在处罚上尽量体现“宽”字,能宽则宽,能放则放,适用财产刑的尽量单处财产刑,不能够适用财产刑的也要尽量选择非监禁刑,对罪行较重实在不能判处财产刑或非监禁刑的,也要尽量体现轻刑化的原则,在“宽”字中体现对未成年人挽救的刑事政策。与之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在审理的形式上、处罚上所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有区别,成年人的犯罪案件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要在庄严的法庭上接受法官的审理,则而未成年人可以采用园桌式的审判方式,给未成年人一种温和之感。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要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进行,考虑是否有法定的或者酌定的处罚情节,既要考虑对成年人惩罚与改造的有利因素,还要考虑怎样处罚对社会有利以及它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未成年人则首先考虑的是怎样从宽的问题处罚,怎样处罚对未成年人成长有利,既要考虑犯罪的因素,还要考虑给予未成年犯罪人怎样的改造环境。这就是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区别。

(2)共同犯罪中具有一定特殊职务身份的人与一般人员进行犯罪活动,在体现的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要有所区别

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进行犯罪活动,干部与群众进行犯罪活动等,他们中有的人是具有特殊职务身份的人员,与无特殊身份的人员进行犯罪活动时,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司法刑事政策时要有一定的区别,他们中的有些人具有领导职务,或有一定特殊职责在身,他们所要承担的责任相对要比其他人要重些。因为,单位内部人员对本单位的财产有责任爱护、保护,同时也熟知财产在本单位的客观情况,与外部人员相互勾结进行犯罪活动比较方便,容易达到犯罪目的。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做用相对要大于外部人员。在共同犯罪中与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其性质严重,影响及坏,在量刑时要适当酌情从严考虑这一因素。又如干部与群众之间,干部在一定程度上比群众思想要进步,具有一定的领导性质,在群众产生犯罪念头的时候,干部应当劝告、制止,这是责任,如果参与了他们的犯罪活动,就相对比群众要承担相对较重的责任,虽然这不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但是,要考虑这一彼此有所区别的因素,适度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要根据犯罪动机、目的、主观故意内容的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因良好的动机、目的和主观故意内容进行了犯罪与恶劣的动机、目的和主观故意内容而进行犯罪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要有所区别。犯罪动机是激起和推动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他不仅确定犯罪目的,而且促使危害结果的实现。由于犯罪动机的性质、强弱直接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程度的大小,因而是决定社会危害性程度的重要因素之一,对量刑具有重要意义。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激起了犯罪的动机,以此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去实现犯罪目的。产生犯罪故意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从宏观的角度看,有为己和为他人犯罪之分,有为解困和为享乐犯罪之分,有知罪犯罪和不知罪犯罪之分,有激愤犯罪和报复犯罪之分等,犯罪的主观故意内容不同所反映的主观恶性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也要有所区别。如:为了做善事帮助他人解决困难而通过犯罪行为获取钱财,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合法权益的时候,一时冲动,方法不当地伤害了他人,与为了吃喝玩乐、赌博、贩毒、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而进行犯罪活动的,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时要有所区别,前者相对要比后者体现从宽的刑事政策,后者相对要比前者体现从严的刑事政策。

(2)初次犯罪与多次进行犯罪活动,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时要有所区别

比如有的人在特定的环境中,对某种财物感兴趣或贪图小便宜,由于思想意识薄弱,临时产生犯罪故意,将他人的财物具为己有,属于初次犯罪,这种情况的犯罪动机、目的和主观追求的内容比较简单,其主观恶性较小,这种人容易改造,在处罚时可以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适当予以从宽,罪行较小危害不大的,体现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幅度可以稍大一些,对这样的犯罪分子适度从宽有利于对其挽救及社会的和谐稳定。有些犯罪分子为了追求某种不正当利益,经常单独或纠集他人进行犯罪活动,有不良的犯罪动机、目的和所要追求的不正确的主观故意内容,要比一时见财起意或一时冲动进行了初次的犯罪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重,在处罚时要相对比前者从严,要体现法律的威慑力和震慑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从严打击,体现从严的刑事司法政策,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3、要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犯罪性质的不同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上要有所区别

犯罪性质的不同其社会的危害性有所不同,严重的刑事犯罪,危及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对这样的犯罪活动如不从严打击,就会影响经济建设和社会的发展,影响公民的正常生活。有些犯罪属于一般性的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后由于悔罪表现减少了社会危害性,对这样的人可以处较轻的刑罚,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在审判实践中,有的人所犯的罪行较轻,犯罪性质不严重,社会危害性较小;有的人所犯的罪行较重,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很大,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在刑事处罚时两者就要有所区别,前者要从轻,体现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后者要从严,体现从严的刑事政策。

(2)有悔罪表现与无悔罪表现的罪犯在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上要有所区别

有些人犯罪后能够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积极救治被害人、退赔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将损失减少到最低,对这样的人在处罚时一定要在法律的规定内适度从宽,体现政策。对证据充分而不认罪,造成的经济损失又不能赔偿的与前者相比要相对从严惩处。对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后果能够弥补和挽回损失的要尽量体现从宽的刑事司法政策,对犯罪所造成的损失和后果无法弥补和挽回损失的要相对从严处罚,该宽则宽,该严则严,真正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刑事审判中尝试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人民法院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这种诉讼制度是对调解制度的发展和革新。实践证明,通过这种方式处理轻微犯罪案件的较为经济可行,并能为双方当事人所接受的结案方式。刑事和解是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的一种有效措施,通过刑事和解,使大量轻微的刑事案件得以及时结案,以便集中司法资源解决重大犯罪案件。刑事和解也符合我国“和为贵”、“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善良风俗,有利于弥补被害人因犯罪造成的损害,抚平其心理创伤;有利于减少对抗,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减少刑事追究,节约司法资源,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四、结语

随着现代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立法等的全面进步,人权保障对刑事审判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刑事审判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缓解社会冲突、防止和减少社会对立、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意义,而且必将对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但制度的贯彻落实是一项复杂、艰巨的工作,它需要考虑方方面面的因素。笔者在对我国刑事审判中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探讨,考虑了它的适用性,但在具体设计时,由于自己学识、水平有限,仍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有不到之处希望诸位予以指正。
 
注 释:

①③《左传•昭公二十年》。

②萧公权著:《中国政治思想史》,北京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3页。

④刘少奇选集:(下),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54页。

⑤高西江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27页。

⑥黄京平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法学杂志,2006第4期,第14~16页。

⑦陈兴良著:《解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光明日报,2006-12-11(009)。

⑧赵秉志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视野下的中国刑事司法》,载自《南昌大学学报》。
 
【参考文献】:

1、雷子君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适用之我见》,载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中国法院网),于2009年4月16日访问。

2、佟霞著:《浅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贯彻落实》,载www.hl.jcy.gov.cn/detail.cfm(龙剑网),于2009年4月16日访问。

3、任志成著:《浅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司法实现》,载www.lxxfy.gov.cn/news/Show.asp(郎溪法院网),于2009年4月16日访问。

4、蒋熙辉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事法治改革》,载www.journal-ccps.com/xknews/onews.asp(中共中央党校学报),于2009年4月16日访问。

5、陈兴良著:《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法学杂志》2006年第1期。

6、《解读六中全会决定: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载news.xinhuanet.com/legal/2006-12/09/content_5459413.htm(新华网),于2009年4月10日访问。

7、王金恒著:《体现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几点思考》,载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中国法院网),于2009年4月10日访问。

8、邱楠著:《构建和谐社会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实现》,载www.tz.gov.cn/tzdz/showinfo/showInfo.aspx(中国通州网),于2009年4月10日访问。
 
作者:李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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