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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知识专题(四 )
发布日期:2011-05-24    作者:郭建立律师
交通事故知识专题之(四)
具体赔偿比例的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生效后,紧接着要解决的是如何赔偿及赔偿数额的问题。在实践中,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根据过错程度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无责任,这个认定较为笼统,还要具体划分赔偿比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更为具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规定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八十; (二)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六十;(三)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 (四)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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