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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知识专题(三 )
发布日期:2011-05-23    作者:郭建立律师
交通事故知识专题之(三)
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时间
交通事故发生后,最终要解决的是赔偿损失问题。赔偿损失就要有依据,而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至关重要的证据。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制作程序和时间,法律作了明确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四十九条:“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故认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很可能有异议。该《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也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警部门调解的基础,更是诉讼的法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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