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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技巧之抓重点(二)
发布日期:2011-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法上最核心概念之一,它对确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决定意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要注意它的特征,如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而在这些特征中,最为疑难的又当属处分性这一特征,对此,必须牢牢把握记住: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变动这一内涵。即直接引起变,而不是间接的。某些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尽管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也产生一定的影响,但不会直接引起权利关系的变化,这种行为不能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等。掌握具体行政行为时,特别注意行政合同的相关内容。行政合同中的一系列行政主体的行为,有的则就视为普通的合同行为。比如,行政主体给付相对方价款的行为,这只是一般的履行合同的行为。与民事合同中买方给付价款的行为,并无本质差异。在性质上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在具体制度上高度接近,无论从立法框架还是具体规定上颇为相似,在立法实践,行政复议法在立法形式上也借鉴了诉讼法的很多规定。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复议之间关系十分紧密。如果我们通过对比联系的方法对二者加以理解和掌握,将不失为一种有效的学习方法。比如:受案范围,两者都采取的是在规定了概括性受案标准之后,又对可以进入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范围的案件进行了列举。然后进一步做了否定式列举,明确了一批绝对不能进入其受案范围的案件。再如受案分工,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这两套行政救济制度的分工,集中表现为两者的衔接关系。

  四、国家赔偿法

  从国家赔偿法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来看。整体上显得十分零乱、复杂。因此,对国家赔偿法的学习重在梳理头绪、区分“真伪”。比如对国家赔偿范围的学习,要彻底理解和掌握它的构成要件,分清行政赔偿、刑事赔偿、民事与行政司法赔偿的范围;区分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注意两者的明显区别是对国家侵权行为违法性要件的判断问题。

  总之,学习行政法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一个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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