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建设
发布日期:2011-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困扰整个国际社会的问题,我国目前严重的腐败现象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桎梏。人性的弱点,人类的危机,只有依靠建立良好的制度抑制它们,而良好的制度必须依靠理性思考所制定的法律来创设。本文认为,应该建立一个相对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从而回应广大民众对廉政的要求和现存腐败之间的反差,从源头上治理职务犯罪,创造廉洁、高效的政府,实现无腐败的繁荣。
一、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当前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观念转换
我国历来注重对职务犯罪的打击,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社会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职务犯罪仍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为此,在中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江泽民同志指出,“要从标本兼治,更多地注重治标转向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的工作思路上来。”这标志着反腐败整体思路的转变。在总结多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8月专门设立职务犯罪预防厅,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对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原则、重点、措施都做出了详尽的规定。2001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此外,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相继出台,这些都反映了预防职务犯罪制度化、法制化的发展趋势。
(二)现有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的局限性
现有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范更多的是关注和惩罚已然的职务犯罪。在某种程度上只是获得一种可得的利益,即满足受害人(国家、社会、个人)泄恨的欲望。但是,“报复心理并非一种理性的感情,因为它只是一种要使那些危害他人的人遭受损害的欲望。他的实际作用仅仅是增加了社会中损害的总量……人们无疑不会制定一个鼓励报复的法律制度……。”因此,我们认为,仅仅依靠打击职务犯罪远非解决职务犯罪问题之上策。预防职务犯罪法律规范的制定,积极的措施引导,“打防并举”,“以防为主”,从源头上抑制职务犯罪,这才是治理职务犯罪的根本所在。
此外,无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通知、意见和决定,还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地方性法规,都有相当的局限性。其中很多内容都只是一些原则性规定,明显缺乏可操作性。有些甚至是一些口号性质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说,根本不能依据这些内容来实施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再加上法律监督权限设置上的结构性缺陷,导致现阶段预防职务犯罪措施的实施实质上是法律监督机关监督职能的扩张性理解和实践性拓宽。因此,制定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并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是解决目前预防职务犯罪“无法可依”尴尬局面的根本性措施。
(三)建立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也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通过法律确认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并以此为准绳,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这乃是现代社会中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经过二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社会共识。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即依法治国,首先要求是要有法可依。目前预防职务犯罪手段的泛行政化倾向非常明显,很多预防措施的具体实施和落实主要依靠行政组织的行政命令。所以,目前很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就有“师出无名”之嫌。尽快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相关法律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以满足预防职务犯罪的需要。
二、国际社会预防职务犯罪的形势
职务犯罪已经成为长期困扰国际社会的一个问题。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在积极探索,试图寻找到一条治理职务犯罪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逐步形成了以下两种治理职务犯罪的价值取向,首先是依靠法律来治理职务犯罪,其次,通过预防的手段,遏制职务犯罪于未然状态。目前世界很多国家或者制定了单独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或者是在其他法律规范中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条款。还有些国家通过了一些专门规定政府行为、政治活动或者其公务人员的行为准则的法律规范,以此来有效抑制职务犯罪。
国际社会还注意到加强国家之间的合作来预防职务犯罪。随着我国商业贸易等国际化程度越来越高,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与国际社会的联系越来越紧密,这就要求我国应当制定相应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并逐步形成一个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以期与国际社会接轨。
三、建立我国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的应然选择
世界各国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经验和模式可以供我们借鉴。纵观目前世界各国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
(一)专门法律和其他行为规范相结合的模式。该种模式以新加坡为代表,韩国和北美洲的伯利兹也采用该种立法模式。该种模式的特点在于:以专门法为主导,其他相关行为规范为辅助,惩治和预防并重,从而形成一个相对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例如新加坡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预防腐败法》、《没收贪污所得法》、《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法律规范。
(二)以行政立法为主导的立法模式。该种模式以美国为代表,英国、法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家也采用这种立法模式。该种立法模式的特点是:法网严密,可操作性和实用性很强,是以预防为主的立法体系。例如美国的《政府行为道德法》、《众议院议员和雇员道德准则》、《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和《情报自由法》等法律规范;
(三)单一立法模式。该种立法模式以印度为代表,泰国、博茨瓦纳等国也采用这种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的特点在于:制定专门统一的反腐败法律,把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中于一体,打击和预防结合在一起。例如印度的《1988年防止腐败法》。
(四)刑事法与其他法律相结合的模式。该种立法模式的特点就是在本国的刑事法中规定了职务犯罪的犯罪构成以及侦查、逮捕、起诉的程序,同时在其他的行政法律、法规中又规定了预防职务犯罪的积极措施。例如澳大利亚《刑法典修正案(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同时,澳大利亚还有《公共利益公开法》、《1905年-1973年秘密佣金法》等其他法律规范与刑法相配合。
借鉴世界各国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是我国当前预防职务犯罪应然之选择。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化的具体途径可以有以下几种:一是由立法机关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二是制定《反贪污贿赂法》;三是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四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项关于预防职务犯罪的决定。由于目前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于职务犯罪已经做了实体和程序性的规定,而制定《反贪污贿赂法》实际上是对刑法、刑事诉讼法某些内容的重复,导致立法资源上的浪费。此外,预防职务犯罪不仅仅是惩罚(惩罚是预防的手段之一)职务犯罪,如果把预防的内容增加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就与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不相协调。所以我们认为,由立法机关制定一部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法》不仅符合当前的需要,而且和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可以互为补充,从而形成一个立体式预防职务犯罪法律体系。对于《预防职务犯罪法》的体系架构,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供参考:
《预防职务犯罪法》可分为五章:一、总则。包括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立法依据,基本任务(宗旨),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二、预防主体及职责。包括各个预防部门及其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能、分工、地位、承担的义务,预防职务犯罪的基本制度、具体措施和程序设计。三、监督。包括法律监督、权力监督、社会监督以及对证人的保护措施。四、法律责任。主要是设计除刑事责任以外的法律责任,但是同时注意和刑事责任相衔接。五、附则。包括生效日期等内容。
黄京平 李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