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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高频考点透析(15)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五十九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应当指定履行的期限,因情况特殊难于确定期限的除外。

  [法条归纳与考点分析]

  1、撤销判决的适用理由包括: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但凡具备上述任何事由,法院都应撤销。

  2、被诉行为违法,但撤销回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不予撤销,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并责令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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