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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高频考点透析(10)
发布日期:2011-05-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行政机构的被告确认总结:

  (1)行政机构原则上有三类:新增机构、内设机构与派出机构,但这三类机构在被告确认问题上是完全一致的,派出机构考试时出现的频率较高,因此,只要识记这一点即可。

  (2)行政机构原则上无主体资格,因此行为亦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3)当行政机构有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时,即具有原告资格,因此此时可以作为被告。典型的授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派出所的授权。

  (4)当行政机构超越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仍以其为被告,但切忌所谓“超越授权”是指超越授权幅度,而非种类,后者应视为没有授权,因此还是以该机构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典型的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派出所的授权是“警告与500元以下的罚款”。但如派出所进行的是超过500元的罚款,应视为“超越授权范围”,此时以派出所为被告,如派出所进行的是警告与罚款以外的其它处罚,例如行政拘留,应视为“没有授权”,此时以派出所所在的公安机关为被告。

  (5)如果案例中出现的是派出所不作为,此时被告应是派出所。

  真题示范:

  (2006-2-82)2006年5月2日,吴某到某县郊区旅社住宿,拒不出示身份证件,与旅社工作人员争吵并强行住入该旅社。该郊区派出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决定对吴某处以300元罚款。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 C)

  A.派出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该处罚决定

  B.派出所可以当场作出该处罚决定

  C.公安机关应当将此决定书副本抄送郊区旅社

  D.吴某对该罚款决定不服,应当先申请复议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3、乡、镇政府没有职能部门,因此乡、镇政府下属的任何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均由乡、镇政府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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