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人口计生委、财政、人事、劳保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发放办法
发布部门: 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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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人口计生委、财政、人事、劳保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发放办法
根据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事厅、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口联[2005]3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10元奖金
(一)领取独生子女父母10元奖金,需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当月起开始享受奖金,从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的下个月起停止享受(按公历计算)。
(三)独生子女父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所在单位计生部门应及时向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凭证,并注明第一次领取奖金日期和终止日期,经主管领导签字后,交财务部门办理。
(四)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的一方,应出具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的婚育状况证明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事业单位的计生部门要对其有关证件认真审核,并在本单位显要处张榜公布7日,对群众无异议的要及时上报财务部门办理。
(五)凡在2003年10月1日前,按当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享受过一次性奖励或休一年半产假的人员,夫妻双方均不再享受此项奖励。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的奖励
(一)资格确认
1、本人申请。填写《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夫妻资格确认表》一式四份,如实填写个人婚育状况。
2、单位申报。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对其婚育状况和申请理由进行调查核实无异议后,由双方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
3、乡级初审。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对基层单位上报的个人材料进行初审,对认为符合条件的,要及时上报县(市、区)计生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退给本人,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4、县级审核。县(市、区)对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格确认表》和有关证件及材料,及时组织生育资格审批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属于病残的,须有市人口计生委鉴定证明),签署意见,并及时返回基层单位。
5、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所在单位接到县(市、区)计生部门审核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发给奖金,不符合条件的,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独生子女父母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已申请办理了《第二个子女生育证》且未生育的,退回《第二个子女生育证》,并保证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也可以享受此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居住地的村(居)委、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领取奖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的计生部门对其婚育情况及其提供的证件、证明进行调查和核实,认为情况属实的,需将其婚育情况及调查核实情况在单位显要处和其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内公示10日,群众无异议的,经主管计生工作的领导签字后上报同级计生部门审批后,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发放。各单位于当年做好下年度奖励对象的摸底工作。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补办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丢失要求补办的,由本人提出补办申请,持补办申请和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机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注明"补"字样。
五、其他
(一)独生子女父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奖金由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渠道支付;属于企业单位的由企业支付;由于企业破产、倒闭等原因,导致企业无法提供以上资金的,原企业人员视再就业情况,按不同渠道解决。
(二)企业运行情况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人事部门每年对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年龄进行一次核实。
(四)各县(市、区)和各类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五)本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