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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犯罪从宽处理的合理性
发布日期:2011-05-1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我国从2005年开始,60岁以上的人口占全国人口比例10%以上,已步入老龄化社会。有关数据显示,到2034年我国老龄人口比例将达到22.8%,老龄化趋势迅猛,其所带来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包括老年犯罪问题,在当今和谐社会的语境下都是我们必须充分研究的课题。从当今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老年人犯罪问题在当今社会集中的犯罪领域具有一定特征类型,从刑事责任与年龄的关系、社会对老年人犯罪的宽容态度、刑法的机能、刑罚目等方面来看,研究老年人犯罪和惩罚问题,意义重大、势在必行。

刚刚于今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问题高瞻远瞩,为体现刑法的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目的,从法律层面上树立了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原则。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我国刑法在保护人权上的又一大进步。事实上,对老年人犯罪轻型化处理,在历史上、法理上都有其合理之处,笔者认为正是这些因素的推动才让这一原则在立法的层面上得以确立。

一、“矜老恤幼”不仅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一度体现在我国历代法律中

早在西周时期我国就有“老幼犯罪减免刑罚”的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汉景帝推崇“恤刑”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当鞠系者,颂系之。”也就是受对应该判处监禁的老人,儿童等特定人群,在监禁期间给予免戴刑具的优待。宣帝时也曾令“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唐律疏议》中也规定了“矜老恤幼”原则,主张对老幼废疾者分别情形实行减免刑罚,后历代例律也均沿袭这一传统。

二、老年犯罪从宽从轻处罚符合当前国际刑事立法趋势

世界上多数国家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均在立法上有所体现。例如,法国《新刑法典》规定:“如果被判刑人年龄达65岁,禁止居留自然停止。其他剥夺自由的刑罚(徒刑、监禁刑),如被判刑人是老年人,可以在收容监狱内执行。”《日本刑事诉讼法》也规定:被判刑人年龄在70岁以上时,可经一定程序批准而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有些国家如蒙古人民共和国也在其法典中规定,60岁以上的男人、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对犯罪时60岁以上的男子和50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巴西刑法典》第30条规定,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但犯罪人超过70岁,且所判监禁不超过2年的,可以适用缓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

三、符合刑罚的目的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一方面,刑法保护法益不收犯罪行为的侵害与威胁的功能,另一方面刑法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的不当侵害的功能。这是两种类型的法益,刑法必须在两者之间进行调和不可偏废。从刑罚的目的来讲,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老年人是社会中的特殊群体,特殊预防通过宣示定罪完全可以实现,对老年人适用从宽的刑罚原则也不会妨害一般预防功能的实现。另一方面,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符合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精神要求,。老年人因生理和心理的原因,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都会有所降低。也意味着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逐渐减弱、危险性降低。也正是由于他们的人身危险性同青壮年不同。因此,老年人犯罪同青壮年犯罪应负的刑事责任也是不同的。所以,在处理老年人犯罪方面,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从宽处理。

综合上述理由,我国刑法修正案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有其正当合理性,有历史依据和法理支持,是我国刑法在人权保护上的一大进步。
 
【作者简介】
张田辉,现任职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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