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司法考试的角度看《突发事件应对法》(一)
发布日期:2011-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自2003年非典时起,社会各界对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予以了高度的重视,2007年11月1日开始施行的《突发事件应对法》可说是对近几年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一个总结,从法律的角度来定位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职责。
司法考试曾在2004年和2006年两次考察了对应急事件的处理程序。
「2004年试卷二第48题」
2004年6月2日,某县第一中学发生学生集体食物中毒,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下列哪种措施是合法的?
A.第一中学在事发后2小时向县卫生局报告
B.省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卫生部报告
C.县医院收治中毒学生后对中毒严重的学生采取就地隔离观察措施
D.县政府对当地水源和食物采取紧急控制措施
答案:A
「2006年试卷二第89题」
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国家对受威胁区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
B.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C.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D.关闭动物交易市场
答案:B、C?
这两道题目一道是对突发卫生事件的处理,一道是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从出题的角度看,命题者考察的都是出现突发事件时,政府的权限和职责。所以我们复习《突发事件应对法》时,尤其应注意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的权限、责任和采取的措施。虽然本法在司考中所占分值很少,但是这部分内容不多且好理解。再者,作为新法,我们也不能掉以轻心,因为“新法必考”在司考中体现得相当明显。
关于本法我们需要着重了解、掌握的知识点包括:
1、对突发事件处理的主体和程序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