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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五大变化新旧对比(一)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都说申请国家赔偿难,为啥?因为国家赔偿还得先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确认,而现实中有些机关以各种理由延缓确认或干脆不确认,因为这个“高门槛”,国家赔偿法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

  今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简称“新法”),新法将于12月1日施行。实施后,国家赔偿申请难的状况将大为改观。

  日前,法律教育网邀请国家司法考试行政法复习辅导权威名师对修改后的新法做了最新权威解读。

  变化一、踢走门槛 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便捷

  【旧法】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

  【新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如果没有按照法定期限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请求人对作出的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如果对复议结果不服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

  【解读】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这种现象使确认程序成为个人申请赔偿时需跨过的一个很高的“门槛”,群众对此反响十分强烈。新法取消了“确认”的程序规定,从程序上简化了赔偿请求的渠道环节,个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便捷。

  【案例】2003年6月6日,沧州市沧县刘李庄村党支部书记李某被杀害。

  2天后,村民李春兴因故意杀人被抓,之后被判处死刑。

  2005年12月7日,河北省高院以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判决李春兴无罪释放。

  被错误羁押915天的李春兴提出国家赔偿67069.5元,法院和检察院各担二分之一。

  但之后一年时间里,李春兴在沧州市中级法院和沧州市检察院之间奔波,追赔之路费尽周折。

  2006年12月10日,河北省高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认定沧州“两院”为本案的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变化二、不“违法” 国家机关也得赔偿

  【旧法】实行的是“违法确认”赔偿原则,就是说,只有在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后果时,国家才赔偿。

  【新法】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以及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解读】将“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直接修改为“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看似很简单地去掉了“违法”二字,却意味着我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重大进步,只要最终无罪,就可以进入赔偿程序。

  【案例】1999年,商丘农民赵作海因同村赵振晌失踪后发现一具无头尸体而被拘留,2002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刑2年。今年4月30日,“被害人”赵振晌回到村中。5月9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认定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系一起错案,宣布赵作海无罪释放。5月13日,被错误羁押4019天的赵作海获得65万元国家赔偿金及生活困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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