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
发布日期:2011-05-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夫妻双方要求离婚时,往往会涉及到对子女的抚养及探视问题。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亲权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所谓探视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与子女分居的一方(父或母)享有的探望性探视和逗留性探视其子女的权利。探视权是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监护的变化而发生的。探视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这种方式时间短,方式灵活;二是逗留性探视,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视,可在约定或判令的探视时间内,由探视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视子女。
在我国,法律对探视权的规定只有《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分三款作出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很多都没有对探视权进行明确,或者只是笼统的表述为: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行使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双方进行协定。之所以这样是因为探视权的实现主要靠义务人一方主动配合,很难进行强制执行。法官不好在裁判文书里进行详细的规定。这导致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常拿孩子来做文章,刁难、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而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却无可奈何。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往往将探视权习惯性的理解为探望性探视权,而忽略了其还包含逗留性探视权。
如何完善及保护探视权的实现,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及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解决这一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由于探视权的实现主要靠义务人的主动配合,故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要多做调解工作,尽量以调解的方式来处理离婚案件。可组织离婚双方对探视权进行明确的约定,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帮助他们制定详细的探视方案。这样才有利于此后的自动履行,减少因离婚纠纷而衍生出探视权纠纷。二、对一方故意刁难、剥夺对方探视权的当事人,可依实际情况及各方面综合因素考虑,将其直接抚养权予以变更。三、加强对逗留性抚养权的重视,将探望性探视与逗留性探视结合起来灵活运用。因为逗留性探视的行使是孩子接受完整的家庭教育、享受完整的父母之爱的有效途径,对孩子的健康成长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作者:莫田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