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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兼职”有哪些特别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15    作者:110网律师
法律对“兼职”有哪些特别规定
    劳动者同时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工作,衣就是我们俗称的“兼职”。“兼职”是否合法?法律只是肯定了非全日制工的兼职,对全日制工没有规定。南京、广东、上海等地方对兼职做出了规定。一般认为,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应当服从用人单位的支配和调度,劳动者个人没有自由选择权,但对于法定工作时间之外的,劳动者应当有自由支配的权利。因此,无论是非全日制工还是全日制工,只要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禁止兼职,且兼职不影响在先劳动关系的履行,兼职与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在业务上没有冲突,没有违反竞业限制和保密的义务,就应当是允许的。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第4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用人单位没有提出不同意见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兼职”是法律许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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