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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1-05-14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一、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法律依据的区别
劳动关系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
劳务关系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调整
2、主体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中主体可以都是自然人,也可以都是用人单位
3、当事人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有隶属关系
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不存在隶属关系
4、当事人承担义务当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承担社会保险义务
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
5、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违章违纪的处理权
劳务关系中的一方不存在给另一方处分的权利
二、根据上面的归纳,讨论哪几类人属于劳务关系?
    1
、退休人员的返聘;
    2
、在校大学生;
   
注:这两种人员,用人单位不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符合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资格;
    3
、部分类型保姆(如家庭保姆)
    
注: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保姆属于劳务关系,但是,对于隶属于家政公司的,这类保姆与家政公司是 劳动关系;
   4
、部分建筑工人
  
注:私人聘用的建筑工人,两者之间属于劳务关系,但是,对于隶属于派遣公司的建筑工人,这类工人与派遣公司是劳动关系,与建筑公司属于劳务关系。对于,建筑公司直接聘用的农民工,而不是派遣来的,他们之间是劳动关系。
   5
、非全日制用工


三、讨论:内退人员,没有达到法定年龄的,社保在原单位缴纳的人员,与新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答:内退再就业的,原来是劳务关系,不用承担什么补偿金,加班费之类的,现在的政策是除了不用交社保(要交工伤)外,其他跟劳动合同工一样,既是劳动关系(允许了多重劳动关系的存在)。
详细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47号文的规定:
   
第一条
   
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与新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者请求在新的用人单位享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福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劳动者请求新的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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