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司考行政诉讼法之起诉(一)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般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将诉状递交给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时,并不因此丧失诉权,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已经立案的,受诉法院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起诉的时间条件:
1、一般期限:当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不服行政复议而起诉的一般期限为15日,即在受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若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当事人要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特殊期限是行政诉讼法所认可由其他单行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起诉期限的计算和最长保护期限。
A、一般规则: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B、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时,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最长保护期限为2年。
C、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算。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案件的起诉期限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不同处理:⑴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已经作了规定,行政机关超过期限仍不作为的,从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⑵在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规定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当事人可以立即提起行政诉讼。
E、由于不属于起诉人的原因超过起诉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起诉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起诉的程序条件:
1、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救济途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提起诉讼,在选择复议后,对复议不服仍可以再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当事人选择。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当事人有权选择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但是一旦当事人选择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局决定,当事人将因选择复议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对终局行政行为,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
3、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