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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将不动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成立赠与?(下)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合同法上的赠与是一种交易行为,交易必须有双方当事人,且双方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须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如果受赠子女是未成年人,按一般常规应由这个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接受赠与,并与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但如果受赠人不是接受其他人而是自己父母的赠与,那么赠与人与接受赠与人皆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从而产生自己与自己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行为是不可能发生合同法上的效力而成立赠与。

本案中,王某与被告李某某购买门面房,并以原告李某的名字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时,原告李某仍为未成年人,其民事行为仍由其父母代理,因此原告李某与被告李某某之间不成立赠与,该房屋真正权利人仍为王某与被告李某某。因此,该门面房租金应由王某与被告李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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