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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雷律师:父母婚前出资购房登记在儿子女朋友名下,房屋归谁所有
发布日期:2011-05-10    作者:某某某律师
 张雷律师按:一家人不符合贷款购房资格,由符合条件的他人以自己名义贷款购房,但实际出资却由一家人承担,且系争房屋由一家人居住使用,此时系争房屋该归属于谁?按照公平原则,房屋产权登记人实乃名义上的房屋产权人,而实际出资且实际居住人乃房屋的真实所有人。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的主要表现之一便是当事人的关系在利益上要均衡。

【案情介绍】
    陈女士和唐先生育有一子唐小。2001年,唐小与徐小姐开始恋爱。
2004年10月11日,陈女士与滕建龙约定以人民币407,000元购买系争房屋。当月起,陈女士一家三口入住并居住至今。徐小姐向银行贷款20万元用于支付房款,其余房款均由陈女士夫妇出资。陈女士夫妇一直代徐小姐归还贷款本息。2010年4月8日,陈女士夫妇为徐小姐提前还清贷款。
2005年2月2日,徐小姐经核准登记为系争房屋的权利人。后唐小与徐小姐结束恋爱关系。陈女士夫妇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系争房屋归其二人所有。徐小姐辩称系争房屋为恋爱期间受赠所得,对此,陈女士夫妇予以否认,徐小姐未提供相关证据。原审法院判决系争房屋为陈女士夫妇共有,且其向徐小姐支付补偿款15万元。
陈女士夫妇认为,系争房屋目前市场价值在82万元左右,按照增值部分平分,原审判决15万元不公,遂提起上诉。

【案件思考】
    夫妻二人实际出资并与儿子实际居住,房屋产权人却为儿子前女友,系争房屋该归属谁?一家人没有贷款资格,前女友没有实际出资,却以自己名义贷款购房,该如何衡量其对于系争房屋所作的贡献?原审判决15万元补偿款是否合情合理?

【法庭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未对系争房屋实际产权作出书面约定,且无证据证明系争房屋由陈女士夫妇赠与徐小姐,故应当采用公平原则。
首先,徐小姐与其子为恋爱关系并以其名义贷款购房,可以认定徐小姐为名义上的房屋产权人,但由于陈女士夫妇一家实际出资并实际居住系争房屋,故其二人应为房屋真实所有权人。
其次,鉴于把握入市购房是使资产增值的重要因素,考虑到徐小姐当时与唐小处于恋爱关系,且在陈女士等三人均无贷款资格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申请购房贷款,对购买系争房屋具有一定贡献,原审法院判决陈女士夫妇补偿徐小姐15万元符合公平原则。

【法理延伸】
    我国民法上确立的公平原则,以当事人的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的标准,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正义在法律上的体现,对当事人从事民事行为起着原则性的指导作用。在缺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当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作出合理分配。
对于陈女士按照增值部分平分的说法,张雷律师认为,二审法院的判决很有道理。如果依照增值部分平分,则徐小姐可获得补偿款10.325万元,少于一审法院判决的15万元。但是,二审法院考虑到徐小姐在购房时的贡献率是大于平均水平的,因为只有她符合贷款购房的政策条件,且此次贷款购房可能对其再次申请贷款购房产生不利影响,故原审法院判决陈女士向徐小姐补偿15万元合情合理。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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