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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1-05-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快,我国老年人口的急剧增多。现实生活中,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现象时有发生。而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村老人的赡养问题,比城镇老人更为艰难。在农村,老年人生活条件较差,生活方式单调、生活来源单一,完全依赖子女的供养。农村老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极少。
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老人的义务应当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农村赡养纠纷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的正常生活秩序,影响了社会安宁,给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也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什么会出现诸多的农村赡养纠纷案件呢?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外嫁女不赡养老人的错误认识。《婚姻法》规定的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子女包括已婚、未婚的成年儿子和女儿,也包括养子女和继子女。

2、父母再婚后不赡养老人的错误认识。在农村,很多子女不愿意老人再婚,甚至想方设法阻止老人再婚。其实老人生活要求低,渴望精神上的抚慰,若在老年时能有夕阳之恋,有人陪伴更利于老人的身心健康,作为子女更应当支持,而不是阻碍。《婚姻法》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父母是否再婚,不影响子女尽赡养义务。

3、分家不均不赡养老人的错误认识。往往存在,子女认为父母偏心,家产分配不均,而不赡养老人。赡养,是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分家产是分配家庭共同财产,是纯粹的财产关系。若认为分家不公,可通过法律来解决,但不论分家与否,均不能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4、子女间不正常攀比。在农村子女多的老人,往往子女轮流赡养老人,这很容易出现女儿认为儿子多得了老人的财产,谁又认为自己多承担了义务,儿子认为女儿又多得到老人的帮助等互相刁难,攀比的现象。往往导致子女忙于攀比,而不再赡养老人。

5、农村社会养老方式单一落后。在农村有养儿防老的习俗,现在绝大部分老人仍靠子女扶养。由于农村养老保险体制不健全,老人为供养子女,往往花费了积蓄,而到了老年体弱多病时,大多没有经济来源,基本靠子女的抚养。

老人生活要求低,农村老人虽然也希望儿女精神赡养,但相当一部分老人是只要生活有保障,不致挨饿受冻就很满足了,而不太注重营养保健、参加娱乐活动等。 因此在处理农村赡养纠纷案件时,应更加注重调解,应充分发挥基层职能部门的作用,村委会、调解委员会、司法、民政、妇联等组织联合处理农村赡养案件,从社会道德上多宣扬“敬老”的优良传统。即使是判决结案也要起到审理一案教育一方的功效。当前甚至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在农村,子女仍将是养老的主要承担者,调解能缓和本已激化的矛盾,有利于老人以后与子女生活的和谐。

当然,解决农村赡养纠纷的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协作。首先,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提倡农村青年为自己和老人参加养老保险,使农村老人减轻对子女的物质依赖程度。其次,搞好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倡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建立团结和谐的农村家庭关系。再次,从制度上依法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依法养老。目前,在婚姻法、刑法、民法通则等法规中都有专门的条款,国家还专门制定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视情况追究其民事和刑事责任,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让全社会了解保护老年人权益的重要性,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人更应学法懂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赡养协议的理解。签订赡养协议是值得肯定的,这有利于子女对老年人的赡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签订协议,但需要征得老人的同意,同时亦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赡养协议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同时签订协议也并不违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立法精神。赡养协议应当就赡养人间物质性的可以达成协议,如约定生活费等,但对精神上的慰藉义务,则不可约定的。赡养老人不仅仅是物质上的供养,更应妥善加以照顾,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作者:谢斌 李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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