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汇总(五)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意思分解」
第25条一直是司法考试重头,此次《行诉解释》用了5个条文加以具体规定,估计在以后的司法考试中,有关第25条内容的知识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更会炙手可热。
1?总结以上规定,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可分为十种情况: (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 (7)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10)应当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行诉解释》第23条对追加被告和变更被告的不同规定: (1)应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的,裁定驳回起诉; (2)应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的,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诉。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七条 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24条。
「意思分解」
1?掌握第27条及《行诉解释》第24条关于确定第三人的规定: (1)判断第三人的标准是其是否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2)若利害关系人为2人以上,其中一部分人起诉的,法院应通知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诉。 2?注意《行诉解释》第24条第2款第三人的上诉权,与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同。
第五章 证据
「重点法条」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22~23、52、59~6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