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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重点法条汇总(二)
发布日期:2011-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意思分解」

  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相比,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是行政诉讼法最有特色的基本原则。从内容上看,人民法院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原则,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为例外,这一例外即体现在第54条第1款第(四)项变更判决的规定上。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 (2)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 (4)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5)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 「不要混淆」 行政复议不仅实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也实行合理性审查原则,这是与行政诉讼的不同所在。

  第二章 受案范围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1~5条;《行政复议法》第6条,《行政复议法》第7条。

  「意思分解」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直是司法考试重点,年均必考3分以上,务求准确掌握。 1?熟练识记第11、12条各项所列的行为。 2?重点掌握《行诉解释》第1条第2款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六类行为,尤其是第(三)、(四)项所列行为。

  「不要混淆」

  联系《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7条,比较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相同与不同。

  第三章 管辖

  「重点法条」

  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相关法条」

  《行诉解释》第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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