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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五)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八、 重点法条第21条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45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

  意思分解:了解可以停止执行的几种情形,并注意与《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不同。

  九、 重点法条第22条意思分解:复议审理以书面复议方式为原则,但不排除必要的调查取证。

  十、重点法条第24条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3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证据举行规则同行政诉讼法相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十一、重点法条第28条第29条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4、55条。

  意思分解:依以上两个条文,行政复议决定可分为六种:1.维持决定(第28条第1款第(一)项);2.履行决定(第(二)项);3.变更决定(第(三)项);4.撤销决定(第(三)项);5.确认决定(第(三)项)。确认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作为或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新增加此种决定是国灰对于行政要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只能用确认决定认定其违法。另外,国家赔偿法也规定,单独就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先经行政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

  6.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依第29条,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方式机关可一并决定赔偿(第1款);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一定条件下复议机关亦可依职权主动作出赔偿决定(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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