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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二)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三、 重点法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11、12条,本法第26条。

  意思分解:以上3个法条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几乎每年律考必考,应予全面把握。

  1.第6条规定了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范围,共计11项,与《行政诉讼法》第11条相比,多出了第(三)项“许可证管理”,第(四)项“行政确权”,第(六)项“农业承包合同案”等情形。

  2.第8条排除了3种行政复议情形,亦不同地行政诉讼第12条之规定。这3种情形是:

  (1)不服行政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依《行政监察法》第18条,属行政监察申诉对象)。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的。如《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的环保管理行政部门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所作出的处理决定,若不服该决定可提起民事诉讼,而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

  (3)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作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例外,详见下面第7条的分解。

  3.第7条规定了可以对一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本条包含三层意思:

  (1)这些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国务院行政法规、各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7条第1款所列的三项抽象行政行为都是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

  (2)相对人对以上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只能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具体事物的结果,而抽象行政行为尚未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时,则不能对之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3)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由于抽象行政行为在转化为具体行政行为前,不能对其申请复议,所以申请人必须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中一并提起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复议机关对申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在处理期间,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待有权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完毕,再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审查(第26条)。

  四、 重点法条第9条意思分解:

  1.依第9条,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至少是60日。《行政复议法》颁行之前,我国的许多立法包括列入律考范围内的许多经济法,商事法都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为15日。《行政复议法》生效以后,这些关于“15日”的规定一律失去了效力。

  2.注意60日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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