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民生解读
发布日期:2011-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
当代法律乃系“民生法”,《公司法》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应紧密结合中国社会民生问题的发展作与时俱进的发展。《公司法》现有规定对职工权益保护以外的公益、慈善等活动缺乏关注及引导,对“利益相关者”的保护范围过窄,同时由于配套法律的不完备、可操作性不强,对公司职工的既有规定执行力度不够等造成在解决民生问题上贡献甚微。本文从民生角度界定改革开放时代背景下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及范围,并对《公司法》立法的完善及实现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 民营企业社会责任 民生 公司法 完善
“福布斯中国慈善榜”、“胡润社会责任榜”、“《南方周末》企业社会责任评选”、“社科院《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匹克BV认证”“SAR8000”、“WRAP”、“AVE”等简直窜红了2009年的中国,方兴未艾的全球范围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风风火火登陆造势,企业社会责任唱响了全中国,传遍了大江南北。然而,乍时的风光难以掩盖“墙上芦苇根底浅”的虚荣: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社会企业责任发展指数报告2009》以翔实的调查数据及严密的统计分析揭开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的“遮羞布”——中国100强系列企业社会责任发展指数平均为20.2分,处于“起步者”初期阶段,中国民营企业100强以及在华外资企业100强整体处在“旁观者”阶段。就创造社会财富60%、就业人数达1.5个亿、年增社会就业人员80%的民营企业而言,[1]其不仅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当今“国进民退”的舆论趋势下,其一直以“希望工程+光彩事业+慈善活动”的中国式企业责任运动充分显示其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重要且不可轻视的地位。今年3月4日,中共中央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表示了对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关心,[2]就充分证实了中国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问题关系到国计民生。然而,2007年全国工商联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反映:中国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还需要社会的普遍理解,民企本身及社会各界的认识参差不齐、甚至大相径庭。[3]在笔者作为一名普通的法律学人的视野里,观察民企社会责任就摆脱不了法律的视角。依笔者看来,在实行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度、在抛弃阶级斗争为纲的发展时代,法律的本质更多地体现了关系社会民生的因素,当代法实乃“民生法”。立足于此,本文略从民生角度,结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中国民营企业社会责任谈点粗浅认识,我想,或者对推动民企与社会各界形成共识会有些小意义。
在诸多学者眼里,社会责任是种内外分明、轻重有别的“层次论”,世界500强企业之一的挪威海德鲁公司也很流行产品质量与交货、工人安全健康及权力、废气废水废渣排放和尊重地方文化人权与生产可持续发展性的“四个圈”的著名故事。[4]但笔者认为,民企社会责任不应碰撞比如“人权”等构成的政治高压线。谷歌缘何退出中国大陆,让依赖其强大搜索引擎的亿万用户黯然失意,就与其必须遵守法国不准发布“虐待儿童”的情色图片以及麦当劳被印度禁止销售牛肉汉堡包是同一个道理。任何企业、公司都必须以坚持社会公序良俗法则的姿态承担最基本底线意义上的社会责任,凭借打财富牌与强大的国家权力及政府相抗衡,其势必一败千里。在既定的宪政法制下生存、发展,遵纪守法,或是民企最低层次的社会责任。
时下,在众多镁光灯的簇拥下,中国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更多地以“社会公益活动”、“慈善捐款活动”的面目供世人认知。在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中,“要捐就捐一个亿、要喝就喝王老吉”的号称“中国饮料第一罐”的多加宝集团,一下子感动全中国掀起了当年抗震赈灾的热潮;在美国,股神巴菲特一下子将个人财产的85%共370美元捐给盖次基金会,更是家喻户晓的佳话。但在某些学者的理论当中,比如在以“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利润(The social responsilbilty of business is profits)名言闻名于世的美国自由经济学家Milton Frideman的眼中,以及“来来往往皆为利”的市井民众眼皮底下,此乃近乎郭靖大侠式的“傻冒”。但冷静估计,承担社会责任,说得通俗点,也得要有钱才行。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2007年发布的《企业家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与评价——中国企业经营者成长与发展专题调查报告》就表明,“企业经营困难”占“导致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主要原因”的54.4%,近七成的被调查企业家认为社会责任增加了企业发展的成本。一言蔽之,稍不留神,慈善捐款等社会公益活动就成为民营企业所承担的不能承受之重。相比之下,抱持“即使破产,也要坚持将汕头大学办下去”的香港著名爱国人士李嘉诚先生,在听闻海外侨界翘楚庄世平先生“办大学可能会是个无底洞”的醒言下,谨慎地说先捐3000万,其履行社会责任的理智、真实而不是跟风式做秀,我想也值得当今民营企业家们惊醒与学习。从民法分类上看,企业法人与公益法人一直是理论上泾渭分明的两组概念,在计划经济年代,国企具有更多“公益法人”的色彩,办企业之外,办学校、办医院、办商场,一直既当爹又当妈。在市场经济已有一定发展的今天,要求民企涂抹此种色彩不仅是对法人传统分类理论的违背,也必将扼杀广大民企的生机与活力。故,在理解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上,我们有必要在过重的公益压力中将中国民营企业及时解放出来,还其作为企业法人的本来面目,不然,在这家唱罢那家上场的民营企业生死发展史上,其社会责任的实现最终不过是一句空话。
那么中国民企的社会责任在当代的社会背景下应如何把握其内涵及范围?窃以为,首先要从世界范围内“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发展理论脉络来认识。从法律层面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自1983年美国Pennsylvania州第一个发展“利益相关者法律”(other constituency satutes)以来就固定了公司社会责任的范围,即在考虑公司最佳利益时,应将公司行为对公司债权人、雇员、供应商和客户、公司所在地社区的影响考虑进去。[5]但更严格讲,从社会责任的外向性来理解,笔者认为不应将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包含进去。其次,必须了解企业作为一种社会组织所固有的目标及理想。企业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毫无疑问是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但如更具体、更真实地结合企业个体来形象地理解这点,企业家白手起家的冲动与胆气丝毫不夹带铜臭味,而源自于“老无所养、少无所教、病无所医、困无所助、难无所帮”的忧患。比如江苏省宜兴市周铁镇的民营企业设立诸多“爱心基金”、“助学基金”、“敬老基金”、“住院救助基金”、“帮困基金”等大力推动新农村的建设,就是个很好的例子。[6]最后,必须密切把握中国改革开放与发展市场经济的时代背景。多年来,各层次教育的政治教科书都在国情教育上传播这点:中国经济落后,发展社会主义的第一阶段目标就是解决中国十多亿人口的温饱问题。这就意味着,是个十足的民生话题。至今,即便少部分人实现了先富裕起来,但距到达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还有一定距离,这个民生的话题确实还是中国这个发展中大国面临的十分沉重的社会问题——至少现下发生的西南五省大干旱引致的用水、喝水难题就提醒我们这点。
因此来检视我们的《公司法》,我们首先发现在解决社会民生问题上,其落实的力度远远落后于社会发展的需求。尽管《公司法》严格地在第17、18条规定了对职业各项权益的保护,但今年春节过后广东珠三角200多万的“民工荒”就再次暴露该法的疲软与孱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一份较为权威的报告——《部分城市2010年企业春季用工需求和2009年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业情况调查分析结果》反映,导致“民工荒”的原因中“收入太低”(占49%)、“加班太多”(占18%)、“没发展前途”(占14%)、“学不到技术”(占12%)。[7]这说明我国民营企业在解决雇工的民生问题上贡献甚微。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劳动保障等缺乏完备、明确的配套规定或是主要原因。其次,我国《公司法》社会责任限定的“相关利益者”主要局限于公司职工,范围显得过窄,对近年来在法定范围以外频繁发生的“社会公益”、“慈善捐款”等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则调整,以致上述新现象在“规则的真空”中任意并略带不理性色彩欠健康地发展。“法不徒行”且“爱莫能及”,正是当下《公司法》走向民间社会面对民生诘问时所表现的尴尬。
诚如霍布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现代社会中的法作为“民生法”就表明其具有很深厚的基层关怀理想以及与时俱进的“活法”品质。因循推导,《公司法》应紧跟社会民生问题的最新发展,及时地检视其解决及调整民生问题法律机制的完备情况和执行情况,尽快在政策乃至规则层面作及时的回应与发展。这首先有很好的政策基础,今年3月4日,中共中央胡锦涛总书记在参加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就表示求各级党委和政府也要为民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创造更好环境和条件。[8]对完善公司法律责任,笔者建议:(1)建立对《公司法》第5条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执行机制。国家工商行政机构等应建立经常性审查机制,引导民营企业在法律的规范轨道上健康发展;(2)在行政法规层面完善公司法关于保护公司职工权益的规定,增强标准的明确性、可操作性,大幅度提高职工劳动报酬、待遇,推动公司实行关爱员工的人性化、人情化管理;(3)对职工以外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进行立法;(4)建立公司对法外社会责任的自愿、鼓励、引导机制,杜绝各种摊派性“慈善捐款”,切实增强民营企业的生机与活力。
【注释】:
[1] 参:《中复电讯当选“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王朝网络2009-12-4。
[2] 参:《胡锦涛鼓励和支持民企履行社会责任》,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网2010-3-15。
[3] 参:《全国工商联代表呼吁:民企的社会责任需要社会理解》,搜狐网财经频道2007-11-20。
[4] 参:《全国工商联代表呼吁:民企的社会责任需要社会理解》,搜狐网财经频道2007-11-20。
[5] 参:施天涛:《商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4-145页。
[6] 参:《让民营企业成为建设浪潮中的潜力股》,宜兴党建网2009-11-30。
[7] 参:《从“民工荒”现象看我国社保制度的缺失》,北京大学民营经济研究院网。
[8] 参:《胡锦涛鼓励和支持民企履行社会责任》,广东省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会网2010-3-15。
作者:林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