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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致人死亡 罪责可免赔偿难逃
发布日期:2011-05-11    作者:110网律师
吉安法院网讯  5月9日,吉安泰和县人民法院依法宣判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张某因非法行医致人死亡,虽然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法院仍判令其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的70%即10.7万余元,杨某因非法卖药致人死亡被判赔偿经济损失的20%即3万余元,张某和杨某互负连带责任。     钟某系泰和县沙村镇沙村村民。2010年3月15日,钟某因患肝病大三阳,由其母亲带到本镇张某处治疗。张某为钟某开了药方,并陪同钟某及其母亲到杨某的药店抓药,其中有一味药名称马贻。该种药系张某放在杨某的药店里卖的。杨某之所以卖张某的药是因某张会照顾杨某的生意。钟某为该药支付了270元给杨某。不料,钟某服用张某开的药后,上吐下泻,四肢无力,病情危机。钟某先后被送到泰和县沙村卫生院、泰和县人民医院抢救,医院下达了病危通知书。钟某家属接受医生建议将钟转至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3月17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诊断,钟某系多脏器功能衰竭药物中毒死亡。尸检报告认定,钟某系多脏器功能衰竭致死;多器官出血坏死符合中毒所致病理改变,建议对马贻这种药物毒物成分进行分析。钟某死亡后,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罪将其刑事拘留。同时,公安机关还向多家鉴定机构要求对马贻毒物成分进行鉴定,但鉴于目前的技术水平以及公安机关从张某处扣押马贻的数量较少等原因,无法对钟某死亡的成分作出鉴定。2010年11月17日,泰和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张某不起诉。11月24日,钟某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和杨某连带赔偿因钟某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115780元、丧葬费12348元、医疗费5000元、交通费6600元、误工费、护理费2675.4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1195.96元、住宿费3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共计人民币18.39万元。经法院查明: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杨某取得了药师执业资格,并办理了个体药店的营业执照。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 ,非法行医致钟某死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杨某明知张某无行医资格,为牟利竟为张某卖药,应对钟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赔偿责任。钟某明知张某无行医资格,仍到张某处看病,也应付一定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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