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雷律师:离异父母与子女共有房屋,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
【律师提示】
张雷律师按:作为共有关系的重要形式,家庭关系的存在是共同共有的基础。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矛盾都是由具有家庭关系的双方引起的。对于具有家庭关系的人之间并非不可调和的共有关系纠纷,共有人应当以协商、和解为主要方式来解决相互的矛盾。
【案情介绍】
1999年11月25日,陈A的母亲凤女士与其父亲陈B协议离婚,陈A随陈B共同生活。2005年7月25日,经法院调解,陈A自同年8月起随母亲共同生活,陈B此后按月支付陈A的抚养费。
2004年,陈A原户籍地房屋动迁,与陈B一同被安置于系争房屋。因种种原因,系争房屋一直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010年,陈A(现已成年)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自己对系争房屋享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但陈B对陈A的房屋产权份额持有异议。目前系争房屋由陈B居住使用。
【案件思考】
作为被动迁房屋的安置对象,陈A与陈B为系争房屋共有人,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陈A对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是二分之一吗?陈A与陈B是共同共有人还是按份共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在共有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中,陈A与陈B还具有家庭关系吗?
【法庭判决】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他人侵占。陈A与陈B同为安置对象共同取得了系争房屋,该房屋产权应当归其共有。由于房屋共有人陈A与陈B未对系争房屋的产权分割进行协商,陈A对系争房屋具有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法理延伸】
家庭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家庭关系依据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在一个家庭中,不论父母是否已经离异,都不能影响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即亲子关系,故离异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共有乃为共同共有。故本案中,陈A与陈B对系争房屋的共有为共同共有。
值得思考的是,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吗?对比《物权法》第94条和第95条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共有。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如果不分份额,将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如财产分割时怎么办。所以说,共同共有的份额其实是潜在存在的。同时,承认共同共有存在份额并不会影响其共有的性质,因为共同共有的前提是共有关系。
另外,本案说明了成年子女能够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人,那么,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吗?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因此,未成年人是可以作为房屋产权人的。第16条又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以在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由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代理,这种代理属于法定代理,不需要委托或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