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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几点建议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途径有:一、《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为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设定了注册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的法律制度,这类似于英、美等国家对地理标志进行商标法保护的立法模式。二、采用专门法规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三、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以及个案处理的方式保护地理标志。
在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实践中,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障碍。

(一)商标意识欠缺。1)注册意识不强。与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存量相比,申请注册的仅是一小部分。2)农产品地理标志权利人管理不规范、不严格。一些在地理标志范围内的企业由于看到了地理标志产品巨大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销路,为了赚取高额利润,粗制滥造、以次充好,从而失去了市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3)侵犯农产品地理标志权的现象层出不穷。假冒地理标志的冒牌货现象盛行;另外,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出现,恶意抢注域名的现象也从商标刮到了地理标志,这些严重损害了合法权利人和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4)由于法律的缺失,很多农产品地理标志被国内外企业随意滥用,从而使不少地理标志逐渐地演化为同类商品通用名称或代名词。5)在同一农产品地理标志下存在着众多无各自商标的企业。

(二)管理体制冲突。对于地理标.志,我国存在这两种途径,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的地理标志的证明商标的保护,另一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进行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由于行政机关管理的条块分割,结果造成了很多本可以避免发生的权利冲突,浪费了国家的行政资源,造成执法不统一,也不符合TRIPS的要求。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宣传教育滞后。农业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广大农民在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宣传方面做的不够,大多数农业院校未设知识产权保护课程,面对占人口总数80%的农民,广阔的农村接受的宣传贫乏,必然造成知识产权意识淡薄。

   要克服以上弊端,笔者对此提出几点改进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建议:

   (一)注重与国际规则接轨,加强对地理标志的立法。这几年的世贸组织规则的实践告诉我们,与其被动的适应规则,不如主动的创造、利用规则。法国葡萄酒之所以能够长久地享誉全球,很大程度上归功于其构建的强有力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依此为鉴,我们更应加

强配套立法,加快与国际规范的接轨,加强对地理标志的立法。

   (二)做好宣传工作,指导地理标志地域的农业生产经营者依法注册、使用、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我们应加大有关地理标志的基本知识、重要作用、注册和管理办法等内容的宣传工作,鼓励更多符合条件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申请注册并使用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在出现侵权纠纷时,权利人应积极运用法律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充分发挥农产品行业协会的职能,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行业协会要确定好农产品的长期发展思路:在保证农产品品质的前提下谋求发展,不要为数量牺牲质量,也不要为短期利益牺牲长期利益。

(四)加大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力度,严格执法,维护注册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过程中,对于侵犯地理标志的侵权行为,要坚决采取措施,依法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作者:黄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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