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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设工程的建设必须采取招投标?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招标投标是目前我国国内建筑市场中较为常见的一种缔约方式,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是市场经济的一种竞争机制,具有科学性、效益性、公开性、公平性等优点。

工程建设必须采取招投标的方式,主要有:

1 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等交通项目,邮政、电信枢纽等邮电电讯项目灌溉、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供水、供电等市政工程项目,科学教育文化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等等。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必须采取招标的方式,首先是根据项目的性质确有定的,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因此,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如何,即使是私人投资的,也必须进行招标。

2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1】使用各种级政府的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5】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6】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7】国家主体融资的项目;

【8】国际特许的融资项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的项目,是根据资金来源确定的。

3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国际和外国政府的贷款,通常是由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对外借款的“窗口”单位,由国家实行统借统还,或者由国家财政担保责任。因此,这类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实际上已成为我国广义的国有资金的一部分,与国家投资、融资的建设项目一样,应纳入法定强制招标投标的范围。当然,根据《投标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的贷款、援助资金在我国境内进行的项目采购,如果贷款方、援助方对采购方式和招标投标有不同规定的,应适用其规定,而不是适用《招标投标法》,但不得违背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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