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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权的专职化
发布日期:2011-05-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提要】:
随着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法官职业化的深入发展,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面对新形势,司法警察只有走专职化的发展道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提高队伍素质,规范管理制度才能使司法警察各项工作更加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才能更好地为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实践主题做出自己的贡献。

【关键词】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 职权 专职化
注:全文共8770字。
以下正文: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管理的一支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它担负着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审判内容。它通过行驶职权,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审判工作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活动行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审判机关的权威[1]。

钦州市钦北区法院自1994年撤地设市建立以来,在历届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该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装备配备、技能训练等各项指标都有了整体性提高,执法行为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得到明显提升,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日常保障。但是,随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司法警察工作的要求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一些体制上和现实中的实际问题越来越成为阻碍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绊脚石,加快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和职权专职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钦北区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及其职权行使的基本情况

钦北法院现有一个法警大队,共13人,其中男警11人,女警2人。在编警7人,聘用警6人。30岁以下5人,占全部在岗人数的38.5%,且全部为聘用人员;30-35岁之间的有6人,占全部在岗人数的46.1%,绝大多数为正式在编人员;35岁以上的有2人,占全部在岗人数的15.4%。拥有大学学历的7人,大专学历6人,除5人是全日制大专院校毕业以外,其余人员或是通过在职教育获得了本科文凭,或是参加工作后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文凭。从工作年限来看,一年以下的有3人,1-5年的有5人,10-15年的有2人,15年以上的有3人。从兼职情况来看,除了大队长、副大队长、教导员3人以及1名新进人员在法警大队负责日常工作以外,其他法警均分散在各个庭室从事一些司机、收发文件、后勤服务的工作,其中,办公室6人,主要是从事司机、财务、打字员、收发文工作;执行局2人,为后勤人员;基层法庭1人,主要从事书记员的工作。

通过分析以上情况不难看出,目前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存在着以下突出问题:一是组织机构,管理体制不规范,人员分散在各个业务科室,形成各业务科室与法警部门双管的模式;二是队伍结构不合理,人员配备不足,整体素质偏低;三是履行职责错位,相当部分司法警察主要从事汽车驾驶、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了大量的非警务工作,没有完全履行辅助审判的工作任务;四是人员年龄偏大,后备力量储备不足,在编人员大都处于超期服役状态。实践证明,上述问题的存在产生了如下弊端:

(一)不利于司法警察职能作用的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司法警察担任押解、看管、值庭、送达、参与协助执行等八项职能。它的职能主要体现在护法和执法两个方面,护法是指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审判过程中有效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审判环境,保证人民法院能够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顺利地完成各项审判任务;而执法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各类判决、裁定,其职能的实现是国家强制力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最直接、最具体的体现[2]。而目前一些基层法院为了解决其他业务庭室人手严重短缺的问题,将法警抽取过来帮工或做兼职司机,从事一些超出法警职能范围内的工作,这些现象造成法警队本身警力不足,难以统一指挥和调动,无法实现统一培训,法警的整体作战能力就受到限制。有的法警还身兼书记员或驾驶员等其他职务,给人一种司法警察是可有可无的“鸡肋”的印象。

(二)不利于司法警察的规范化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管理体制。自1998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分别设立的独立的司法警察机构。但在具体运作中,队伍的集中管理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法警人员分布在各个科室或为了填补其他科室人员不足的情况将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精干力量抽调到执行、办公室等其他庭室工作,这种多元化、分散化的状况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力量,从而使法警机构不能发挥其正常职能作用。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实质工作中什么也管不了,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分散,“双重领导”下的司法警察工作往往面临着这样一些问题:一是工作任务上的冲突。下级法院司法警察本身就面临着繁重的工作任务,而上级法院一旦调警,又必须服从,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应接不暇”或正常工作节奏被打乱的情况就在所难免。二是领导者之间的冲突。下级法院的领导班子与上级法院的司法警察职能部门之间并无隶属关系,当两者均需要用警时,如果双方“互不相让”,必然形成分歧和冲突。三是存在上级法院“只用不管”的情况。由于司法警察队伍的人、财、物均隶属于下级法院,上级法院或是不愿意参与管理,或是“心有余、力不足”,难以实行管理。

(三)不利于司法警察树立职业自豪感和保持队伍的稳定性。由于历史和客观的原因,多年来,法警工作一直没有列入法院党组的重要议事日程,既没有像重视审判工作那样重视法警工作,也没有像抓审判工作那样来抓法警工作,从而使法警的重要作用和地位没有显露出来,以致于出现了不少机关团体和许多群众不知道法院里有一支司法警察队伍,不知道法警所从事的工作等现象。同时,由于分散在各业务庭的法警从事的多是非警务活动,受人指派,因而工作不安心,思想不稳定,难以形成职业自豪感。按照以往的习惯,法警若到了45岁,便不再从事法警工作,一部分会转为从事审判工作。但近年来,随着法官法的严格实施和司法考试制度的逐步完善,法警队伍里年龄偏大或专业知识欠缺的人,进不到审判队伍中去,若带着顾虑去工作,难免会分心,会产生消极心理,会直接影响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在正式在编的司法警察中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职级待遇解决比较好的,工作分工相对较为轻松的法警对司法警察职业的忠诚度较高,愿意长期从事这一工作;另一类是职级待遇不好的法警就感觉司法警察工作职责有限,缺乏挑战、不利于更好地实现自我价值,对该职业的忠诚度比较低。而聘任制司法警察由于收入较低,聘期有限,存在着严重的后顾之忧,所以对职业的忠诚度低,从事法警工作只是他们的暂时工作。

(四)不利于法官职业化建设。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法官的职业化改革使得审判职权进一步细密化、专业化,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各司法人员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条例》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八项工作职责,包括值庭、维护审判秩序、送达等等,司法警察从事这些工作只想的是服务、保障于审判工作,但这并不等于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只能是配角,没有自己的独立性。法官的审判与法警的警务保障应当是相互配合、共同参与的活动。因此在法官职业化正不断探索、发展的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如果不紧跟法官职业化发展的步伐,摸索法警职业化的发展之路,将不利于法警专业化与法官职业化的相互协调、融合。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职化的必要性

(一)法警专职化是由法警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和性质决定的。2005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05]23号)文件明确指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保证,担负着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神圣使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支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保障力量”,可见,法警是人民法院干警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活动中的法定成员,肩负着维护国家法律威严的重任。随着国家社会经济政治的发展,人民法院涉及的领域不断拓宽,任务日益繁重,与之相适应,法警的任务也将不断扩大和加重,无论是法庭审判秩序的维持,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各类法律文书的送达,还是审判权力的实现和紧急情况的处理,都需要法警队伍作保障,正是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这种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我们的法警队伍只有统一思想,健全机构,加强管理,走专职化道路,才能更好的履行职能,提高执法水平。

(二)法警专职化是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随着法院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审判职权也进一步分化、细化,对法警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特别是当前法官职业化改革,使得审判人员成为真正的坐堂审案的法官,其他的庭前准备、当事人的召集调解、简单的法律文书的草拟等将由助理法官、书记员等完成,而法警在审判系统中也占有重要的位置,这些都为法警的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提供了契机,应当说,法官职业化的推进带动了法院整体的司法改革,也给法警专业化提供了空间和机遇,法警专职化需要法官职业化的推动和支持。在今年刚刚发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提出“改革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体制,明确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作用、职责和职权,优化司法警察的职能设置,规范人员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适合审判工作特点的警务保障体系”[3]的要求,因此,司法警察应当积极主动地与法官职业化相对接,充分发挥自己的司法警察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审判改革提供优质的服务,赢得各部门对法警工作专职化的肯定和支持;同时不断探索、总结法警专职化发展规律,使法警专职化符合、适应法院工作的要求。

(三)法警专职化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发展的需要。目前,因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作用认识不一,使得司法警察的发展常常陷入尴尬的境地。《条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指令下履行职责”,被不少人错误地解释为一种行政指令,认为法警属于法官领导,法警的各项工作仅被看成是法官审判的附属性工作,法警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另外,法警行驶职权缺少程序性操作规定。《条例》规定了法警具有八个方面的工作职责,但法警如何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这些职责,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在开庭前送来调警通知单,法警队据此安排工作。这使得法警队的工作处于被动、受支配的地位,不能独立有效地开展工作、行驶自己的警察职权。法警专职化的发展正是使法警对自身从事的工作性质、特征加以研究、探索,提高自身专业化发展水平的过程,必将能极大地促进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

三、当前做好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专职化工作的建议

法警专职化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要在各级领导的指导、关怀下稳步推进,要紧随法官序列、法官助理序列、书记员序列的改革步伐,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高素质为重点,以抓好制度建设为基础,对各项工作进行分解和细化,把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真正打造成为一个拥有共同的专业法律知识结构和独特的法律专业技能,能够快速、高效地完成相关警务任务,保证法院正常工作和法庭正常诉讼秩序,具有强烈社会正义感和公正信仰的整体。

(一)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人员选用上的专职化。司法警察专职化要求我们建设一支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司法警察队伍。因此,必须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点:

1.改革用警制度,严把“进人关”。严格要求进入法警队伍的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有献身司法警察实业的敬业精神,在文化水平上一般要达到法律大专或本科以上学历层次,同时应当有健康的体魄和吃苦耐劳的精神,能胜任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任务。应当从警官学院或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遴选出符合条件人员,由中级人民法院会同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录用公务员的程序、方式择优选用,确保进人的质量关。

2.加强现有法警的培训,提高素质。目前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警员,绝大多数是从部队转业的干部和从社会录用人员,缺少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法警的专职化改革,必须从加强对现有警员的教育培训入手,对他们有计划地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律知识、专业技能等培训。通过培训,不断提高现有干警的自身修养,法律知识,转变工作作风,树立司法警察良好的社会形象,不断提高自身社会信任度和尊重度。

3.完善用人机制,关注法警的保障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试行聘任制暂行办法》的要求,目前很多法院已采取了司法警察聘任制,除领导干部和少量骨干外,到达一定年龄后大多数法警都需“转岗”或流向社会。作为干警个人而言,面对如此情形,谁都不可能没有“后顾之忧”。正所谓“人心不稳,一事无成”,如果领导者和管理者对下属必将面临的“出路”问题不闻不问,只片面地强调“职业化”,不仅是不负责任的,也必然是徒劳无功的。因此,坚持“以人为本”,处理好职业化建设与司法警察日后出路之间的关系,是我们必须把握的原则,也正是实现职业化的根本前提和必要条件。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从思想上和保障上解决法警的后顾之忧。一是强化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要明确指出司法警察“年轻化”的要求及其客观原因,让干警正视问题,理解自身职业的特殊性,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特别是文化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适应职业化的要求,切实担负起自身职责。二是应完善聘任制法警的保障问题。这个问题涉及体制、经费、就业环境等多种因素,需要法院系统和社会各界长期的共同努力,就目前而言,法院应及时与本辖区的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建立有关聘任制法警的一整套保障制度。此项工作事关辖区司法环境、司法水平的改善和提升,只要法院系统加以重视并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党委、政府是应该也可以给予法院支持的。

总之,在切实关心干警的切身利益和发展前途的基础上,抓好职业准入、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职业保障和职业监督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业化建设必将取得事倍功半的成效。

(二)坚持“统筹兼顾”,做好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上的专职化。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但从实际情况看,司法警察的认识管理和经费使用归属于同级法院。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管理相当薄弱,为了解决上下级法警部门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做到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协调发展,兼顾各方,做好司法警察管理体制上的专业化。

1.总揽全局,科学筹划,建立法警单独序列机制。要实现司法警察的“双重领导”,就要建立起法警单独序列,上级法院法警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法院法警的垂直管理,建立统一调警制度、业务培训制度和集中训练制度,为此我们要做好三点:一是明确全局、大局性工作优先于局部工作的原则,重大、紧急、特别任务优先于一般警务的原则,服务、服从于审判工作优先于一般事务的原则,司法警察职责范围内工作优先于职责外事务的原则,以期上下级法院共同遵照执行。二是应充分调研和论证,了解和把握各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人员、装备、训练水平以及上一年度的工作量等第一手资料,科学、合理地拟定各下级法院的调警量、训练内容、时间和方式等工作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实行局部、微量的调整。三是应建立“巡视”制度,由上级法院职能部门派员定期不定期地赴下级法院巡访视察,一方面加强领导、管理和考核,避免“双重领导”流于形式、“只用不管”等情形;另一方面,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增进上下级的沟通联系。

2.协调发展,兼顾各方,加强上下级法院法警部门的沟通。双重领导实际上涉及到上级法院职能部门、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和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这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只有协调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才能有利于法警专职化的发展。首先,作为上级法院职能部门,应充分考虑下级法院在用警上的实际需要和困难,尽可能予以照顾和体谅,凡确需调警的,除通知下级司法警察队伍外,应及时与其法院领导班子进行沟通,以避免下级司法警察队伍工作上的被动;同时,应统筹兼顾,避免集中、频繁调动某一或某几个下级法院的警力。在培训、训练上,上级法院应发挥资金、技术、装备、场地等方面的优势,为下级法院提供便利条件。其次作为下级法院领导班子,应确立“大局意识”、“全局意识”,积极支持上级法院的整体性工作,如有警力困难或准备动用大量警力时,应及早向上级法院反映,以使上级法院有调整工作部署和计划的“回旋余地”。第三,作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应全力发挥“双重领导”之间桥梁纽带的特殊作用,全面、及时、客观地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相关信息进行“互通”;同时,应努力提高自身的队伍素质、工作效率和机动应变能力,从根本上保障“双重领导”的工作要求。

(三)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做好职权行使的专职化。

1.摆正位置,进一步提高司法警察自身独立性。司法警察权的行驶必须进一步提高自身独立性,法警作为人民警察的特殊序列,其司法警察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国家公权力,同时,法律也赋予了法警独立执法的主题资格。因此,司法警察在行驶司法警察权时,也应当独立、主动的,不受干涉的。从目前现状看,1997年《条例》颁布之后,法警司法警察权的行驶相对集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往往更多地是听命于法官安排。法官职业化进一步改革后,法官将专司审判,其他的送达、当事人传唤、调解等审判工作将进一步细化、专业化。司法警察要更多地提高自身工作的独立性,保障、配合法官的审判工作,必须主动地、自觉地承担审判分工任务,将司法警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有机衔接,从立案程序开始到案件处理结束,法警的保障、送达等工作就应程序化、固定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司法警察工作的独立性,推动专业化改革,为法官审判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时,司法警察必须摆正自身位置,做到突出重点,兼顾全面。在履行职责特别是重要警务时,应恪尽职守,专心致志,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池。当其他一般性工作事务与职责工作发生冲突,司法警察应坚持原则,保证重点,有权也有责任不受干扰或不正当指派。而在完成职责任务的情况下,司法警察又应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服从领导和指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为法院、法官提供良好的服务和保障。

2.转变观念,建立专业的评价和监督机制。

首先,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对于司法警察工作做出准确的概括,明确法警工作的各项标准和奋斗目标。目前,部分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他们把法警的八项基本职责,加上政治学习、技能训练等内容进行量化考核,根据各人完成的工作数量、质量进行分值化计算,并以此作为法警工作业绩的主要评价依据。这种制度,对法警工作、学习积极性的调动、专业水平的以高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法警专业化发展后,应当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考评体系和激励机制,要突出干警素质的迅速提高和各项警务任务高质完成。

其次,建立符合法警职业化需要的约束机制。一是法规约束。《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相关法规是职业化法警必须遵循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所有行为必须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约束,做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为之”。二是加强内、外部相结合的监督约束。要采取考核考察、民主测评、通报反馈、明查暗访等多种方法对法警职业行为进行监督,广泛地动员社会群众和当事人积极参与监督。司法警察必须按章办事,按规定作为,一切有损于法警职业形象的行为都应该得到相应的处罚。对法警履行职务行为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严肃处理,追究责任,决不迁就。对那些苗头性的问题,进行及时提醒,防患于未然。三是自我约束。职业化法警必须具备自我约束力,八小时以外做到“慎独”,时刻牢记自己不仅代表着人民警察,还代表着人民法院,自觉维护法警的公众形象。

第三,应全面提高司法警察的综合素质,从根本上保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一是强化管理和考核,端正工作作风,严明工作纪律。二是加大培训和训练力度,提高职业能力特别是灵活应变能力。三是从优待警,科技强警,重视法警队伍的物资装备建设,为法警队伍的成长和成熟提供良好的内外部环境和可靠保障。惟其如此,才能真正使司法警察队伍实现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从而真正为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提供全面、优质而可靠的服务。

随着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的不断发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肩负着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和维护司法权威的神圣使命,这支队伍在体现司法公正,维护审判安全,树立审判机关形象等方面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因此,探索强化司法警察职能履行的新途径和新方法,是一个不断努力和创新的过程,仍然任重而道远。各级人民法院只有在工作中继续深入探讨和研究,才能把司法警察队伍打造成一支政治坚定、作风过硬、纪律严明、技能精湛、执法严格的队伍。

[1] 苏泽林,王继平.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规范建设与公正执法全书[M].北京:最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第21页

[2] 陈艳.司法警察专业化发展问题初探.网络资料. //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222848.2009年6月14日访问

[3] 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2009—2013年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主要任务”第18条

作者:莫乔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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