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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复习指导(二)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复议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2、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能向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向更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当事人不得对国务院的最终裁决提起行政诉讼。

  4、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5、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7、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8、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申请】

  1、申请时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知道之日是指了解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时,当场交付的按照交付的时间计算,其他方式送达的按照送达的具体方式计算。

  2、申请形式: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复议申请的受理】

  1、受理和受理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上述情况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2、对行政复议机关无理拒绝受理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3、行政复议申请的移转。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关于受理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有关受理的决定,但是受理时间,从收到转送之日起计算。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终局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一是国务院的裁决。二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确认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复议决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期间的执行力】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查方式。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举证责任。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作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而且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还将收到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查阅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4、证据收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证据。如果被申请人向复议机关提出取证要求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作出调查取证的决定,证据收集的过程开始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的受理,结束于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完毕。

  5、撤回申请。撤回的条件是提出撤回的申请并说明理由,撤回必须出自申请人的意愿,如果发现撤回申请有强迫动员等违背人真实意愿的情形,行政复议机关可以不准许撤回申请;撤回的时间是申请被受理以后复议决定作出之前。撤回的效果是终止正在进行的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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