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复习指导——行政合同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行政合同的概念】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特征:
1、行政机关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
2、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
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
【行政合同的种类】
1、财产性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适用效益及所需的货物和服务的效益而订立的合同。前者的典型形态是国有土地的出让合同。后者的典型形态是国家订货合同。
2、管理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规定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为内容的行政合同,典型形态是政府特许权协议。地方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吸引人才提供由于行政条件为目的,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订立的关于减免税收,简化行政程序等内容的合同,也属于管理性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1、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是指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主要内容是行政机关是否可以缔结行政合同和缔结什么种类行政合同包括行政管理权限和财产债务清偿能力。享有缔结行政合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政机关需要委托代理人订立行政合同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委托,并对委托代理人的活动进行监督。
2、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行政机关在合同内容的协商中不得超越其权限并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和其他要求。行政合同的主要调控,除遵循民事合同法的规定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规定。行政机关提出的合同格式条款,应当符合行政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则,并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订立方式。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不采用竞争方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合同的订立程序和条件必须由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机构在订立合同以前的合理时间内公布。行政机关授予行政合同必须根据经过行政合同订立程序所形成的行政合同案卷,任何影响行政合同授予的指示和表示必须全部记入行政合同案卷。行政合同案卷的必备内容由国家主管部门规定。行政合同案卷可以供利害关系人查阅。利害关系人认为合同的授予考虑了案卷以外的因素,可以提出质疑,要求授予合同的行政机关立即提供书面文件说明立由关系人对行政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国家主管部门投诉。同行政机关订立行政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有义务注意行政机关权限范围和债务履行能力有权要求行政机关和其他机构提供相应的有效文件。行政机关在签订行政合同前,有义务向对方当事人提供证明其权限范围和证明其有履行债务能力的有效文件。
5、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超越法定职权订立的行政合同应当无效;依据无效的具体星火怎那决定订立的行政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行政合同的履行】
1、行政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行政合同的约定对另外一方当事人正确及时履行行政合同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提供反映实际履行情况的资料和说明可以提出告诫和整改一箭行政合同应当规定关于行政指导和监督的条款。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和行政合同约定,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行政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构成对国家公共利益重大危害、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不理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并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书面说明文件应当包括变更或者终止的法律依据、事实根据、行政理由、补偿方式和数额以及其他相关试想对方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说明文件内容不接受的,可以要求进行协商。因行政机关原因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经济补偿。行政合同应当规定行政机关提出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的条款。该条款应当写明变更或者终止的条件,程序和补偿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