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考行政复议法考点汇总(三)
发布日期:2011-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六、 重点法条
第12条
第13条
第14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5、18、20条。
意思分解:第12-15条共4个条文详细陈述了行政复议机构确定的各种情形,为律考绝对重点,力求精益求精地掌握。这里提醒大家注意几点:
1.第12条第1款的选择制及其例外(第2款)。
2.第14条有以下几层意思:
(1)对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是向其上级,而是向原要关申请复议;
(2)对复议不服的,提起行政诉讼与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关系是选择终局型——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即不能再提起诉讼。
3.第15条第(一)项与第(二)项的区别。一级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报作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本身即是被申请人,故复议机构是其设立人。而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其本身不是被申请人,其设立人为被申请人,故有与第(一)项的不同规定。
4.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比较复杂,读者可首先掌握前述第10条的“意思分解”部分关于被申请人确定的陈述,再回过头来复习第15条,容易多了。
5.特别注意第15条第2款及第18条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有先行接受申请的义务(第15条第2款)。接受下来以后,再依第18条规定转送有关复议机关。
6.了解第20条的上级机关的直接受理规定。
七、 重点法条
第16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17、19条。
意思分解:
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或行政复议前置型时,一旦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排斥起诉(第1款)。
2.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选择型的,一旦选择了起诉并且法院已经受理的,即排斥申请复议(第2款)。
3.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模式为行政复议前置型的,行政复议机关逾期不受理或不作答复的,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可径直起诉(第19条)。
[不要混淆]
注意第17条第2款的受理日。
八、 重点法条
第21条
相关法条:《行政处罚法》第45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
意思分解:了解可以停止执行的几种情形,并注意与《行政诉讼法》第44条的不同。
九、 重点法条
第22条
意思分解:复议审理以书面复议方式为原则,但不排除必要的调查取证。
十、重点法条
第24条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33条。
意思分解:行政复议的证据举行规则同行政诉讼法相同: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收集证据。
十一、重点法条
第28条
第29条
相关法条:《行政诉讼法》第54、55条。
意思分解:依以上两个条文,行政复议决定可分为六种:
1.维持决定(第28条第1款第(一)项);
2.履行决定(第(二)项);
3.变更决定(第(三)项);
4.撤销决定(第(三)项);
5.确认决定(第(三)项)。确认决定指复议机关经过审查有关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作为或事实行为,宣布该行为违法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法新增加此种决定是国灰对于行政要关的不作为行为或事实行为,无法适用撤销决定,只能用确认决定认定其违法。另外,国家赔偿法也规定,单独就行政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先经行政机关确认其行为违法。
6.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依第29条,又可分为两种情况: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复方式机关可一并决定赔偿(第1款);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未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一定条件下复议机关亦可依职权主动作出赔偿决定(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