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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妻子未满六十岁可否获得扶养费赔偿?
发布日期:2011-05-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张某有两个小孩均已成年。2006年10月1日(张某58岁),张某的丈夫因交通事故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丈夫不负事故责任。张某除要求肇事方赔偿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外,还提出要求赔偿20年扶养费的请求。庭审中,张某向法庭提交了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张某多年来一直由其丈夫扶养的证明,而肇事方却提出张某未满六十岁,其所在村民委员会无权证明张某是否无劳动能力,张某不属于“被扶养对象”,因此不同意赔偿扶养费。庭审查明的事实为:张某身体比较瘦弱,但没有智力障碍、也没有身体残疾的情况。

【分歧】

死者妻子未满六十岁可否获得扶养费赔偿?

对此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张某未满六十岁,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不属于被扶养对象,其要求赔偿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制度,妇女五十五周岁即可退休,而张某已满五十八周岁,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如果仅以张某未满六十周岁,而驳回其要求赔偿扶养费的请求有失公允,但因张某尚有两个子女已成年,对其有赡养义务,因此可据情判决由肇事方赔偿20年扶养费的三分之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一、扶养损害赔偿是指加害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权致其劳动能力丧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扶养的人扶养来源的丧失,应依法向其赔偿必要的扶养生活费的侵权赔偿制度。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可见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三、仅管根据我国现有劳动制度的规定,妇女五十五周岁可以退休,但不能依此认定“五十五周岁”为妇女“无劳动能力”的年龄界限。现实中的农村,大多数的五十多岁的妇女都在从事农耕活动或家庭劳动,靠自已的劳动养活自已,她们不是现实中被扶养的对象,因此,她们也不应归为扶养损害赔偿中的被扶养人的范围。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虽然张某身体比较瘦弱,但没有智力障碍、也没有身体残疾的情况,也就不能请求赔偿扶养费。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刘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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