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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师必阙”、“辩诉交易”与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
发布日期:2011-05-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围师必阙”,是我国古代军事上常用兵法,说的是在包围大股的敌人时,要留有缺口,敌人看到希望后就会无心恋战,慌乱地顺着缺口逃跑,以放走少数敌人的代价快速取得战役胜利。辩诉交易,是美国于20世纪30年代创造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给被告人提供一个以有罪供述换取罪责减轻的机会,以“牺牲”一定司法权为代价,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笔者之所以将这两个看起来毫无关系的兵法(制度)联系在一起,是因为两者有着一个共同的原理:利用人性趋利避害的心理,为陷入绝望的敌人(被告人)提供一个疏导的缺口,以“牺牲”一定的利益为代价,换取整体利益的及时实现。
遗憾的是,在辩诉交易制度在西方国家已被广泛运用的同时,在古代已知晓“围师必阙”道理的我国,却没能在刑事诉讼中发挥辩诉交易的作用。

按照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观念,被告人作为国家维护统治阶段利益应遭受打击的对象,其接受刑法惩罚是理所当然的,如实供述、自证其罪也一直被认为是被告人的必须履行的义务。辩诉交易制度中所蕴涵的“宽容”、“妥协”、“自治”的理念,与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观念是格格不入的。因此,我国在刑事诉讼制度设计时,自然不屑与犯罪分子进行讨价还价,给予他们一个“自我救赎”的机会。不可否认,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自首”制度以及“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也具有一定的疏导功能。但是否属于“自首”,更多的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单方的自由裁量,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同时,“自首”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以笔者所在城市为例:2008年笔者所在城市两级法院所判处的1147名被告人中,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为148人,只占12.90%,大部分被告人无法得到制度的疏导。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由于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法官的掌握尺度不一,认罪态度好的被告人与认罪态度不好的被告人在量刑上的差距不明显或根本就无差距的案例不一而足。“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或许就是对这种现实无奈的调侃吧。

因此,在目前刑事诉讼制度不留缺口(或曰缺口过小)的情况下,指望犯罪分子良心发现,自证其罪,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而以人类目前的科技水平和认知能力,即使是在不考虑诉讼资源的前提下,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即使采取正常的侦查、审判程序,也未必能保证案件事实绝对的正确无误。在这些案件中,如果不给被告人一个“自救”的机会,一味将其推向“绝境”,必将会激发其逆反心理负隅顽抗,最终导致两种结果:一是犯罪分子在供述、不供述结果都一样的信念支持下,与侦查、司法机关周旋到底,最终取得“对抗”的胜利,司法权威遭受损害。二是侦查机关在办案压力下,使用一些特殊的讯问手段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这种手段一旦使用过度,就容易造成刑讯逼供,最终导致两败俱伤。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辩诉交易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足,但其在司法实践中所体现出来的“经济”、“效率”和“灵活”等优势强有力地表明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如何在吸收传统文化精髓和外国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辩诉交易制度,应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议题。

作者:赖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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